环境保护部就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答问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内部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生了哪些变化,记者专门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 记者:原有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是在2006年12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内部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生了哪些变化,记者专门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

    记者:原有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是在2006年12月发布、2007年2月实施的,时间并不长,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对其进行修订呢?

    杨朝飞:近年来,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呈迅速增加趋势,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增强《行政复议法》的可操作性,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做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因此,《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有必要随之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记者:刚才您提到近年来环境复议案件呈迅速增加趋势,能否介绍一下环境保护部机关复议工作的有关情况?

    杨朝飞:自2006年,环境保护部行政复议案件开始呈迅速增加趋势。2006年一年办理的复议案件数相当于2004年前7年的总和,2007年又比 2006年增长1倍,2008年又比2007年增长了63%。总体来说,近两年环境保护部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增长快,群体性事件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加,群众要求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增高,协调处理难度加大,媒体和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总的趋势是,随着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群众环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在一定时期内仍会呈现急剧增长趋势。

    我们在环境行政复议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将“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作为复议工作的基本原则,在严格依法审理的基础上,以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妥善化解了大量环境行政争议,纠正了一批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记者:《办法》较原有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而言,有很大变化,请问,这些变化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杨朝飞:《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期限,以及环保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审查方式和期限等。

    二是改进和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将以前探索并被《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确认的审理方式补充进《办法》,如现场调查机制、和解协调机制、复议建议制度等,增加了复议中止、终止的法定情形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这一新的结案方式等。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环境法制机构在行政复议方面的职责。明确规定了环境法制机构有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中止与恢复复议案件审理、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等职责。

    四是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对标题作相应修改。删去了有关环保部门内部办案职责划分的内容以及办理应诉工作的规定,同时将标题相应修改为《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保护部将对上述删除的内容进行重新整合,制作规范性文件,在环境保护部机关内部执行。

    记者:环保部门有可能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办法》对这种情况有哪些具体规定?

    杨朝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管与任何组织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旦发生行政复议,这一行政机关都是被申请人或者共同被申请人。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记者: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的问题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杨朝飞:在修改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提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对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人员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但是,考虑到《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办法》就不再赘述了。为防止执行中可能存在的疑问,还专门在本《办法》中规定,《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记者:《办法》在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方面有何新的变化?

    杨朝飞:原《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附有23种环境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对规范环境复议文书的使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起到了良好效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6月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我们在原有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9种文书格式,并相应修改了文书名称、当事人基本信息、填写内容的说明等内容,形成《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并作为《办法》的附件发布施行。同时,我们将《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在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上公布,供有关方面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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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