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答辩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可以包括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法定程序审查,认为无效宣告请求成立的,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不成立的,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无效宣告答辩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无效程序的代理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专利代理人常年提供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或答辩案件的代理服务。协助并代理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审,代理专利权人进行抗辩,以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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