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1〕2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在自己名称中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如果该姓氏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并且企业在广告、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1〕2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在自己名称中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如果该姓氏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并且企业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个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如果该姓氏不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应不准其使用。


  二、企业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使公众产生联想,认为该企业与上述有关人物有某种关联,造成公众误解的,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纠正。



                      2002年1月14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