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1.总则 1.1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 1.2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负责,各部的考勤管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并报人事部备案。 1.3各部、处(班组)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1.总则

    1.1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

    1.2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负责,各部的考勤管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并报人事部备案。

    1.3各部、处(班组)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2.考勤员职责

  2.1  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

  2.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2.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2.4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做出报告;

3.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V    事假:×

    病假:o    旷工:◎

    婚假:+    丧假:±

    产假、探亲假:口    .

    工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4.各部门应在28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报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5日前将该季度考勤汇总报公司人事部。

    5.事假

    5.1  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请假。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5.2一般员工请假4日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5日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一般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5.3员工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4日者照发工资,同时带薪事假日数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带薪事假的日数假定:2月底前到公司工作者为11日,3月至5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8日;6月至9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5日;9月至11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2日;12月到公司工作者不享受带薪事假,全年事假日数不足应享受带薪事假日数者,不足的日数按加班处理。

    6.病假

    6.1因病或因公受伤,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给予病假。

    6.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其工龄满9年的员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4年(合4年)的员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4年的员工按65%计发工资。

    6.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日,记“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日记事假考勤。

    7.工伤

    7.1  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7.2因公负伤的职员,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8.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4日。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6周岁、女24周岁)者增加另婚假6日;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9.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4日;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3日;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10.产假、计划生育假

    10.1产假一般为57日,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为30日,双胞胎产假为70日,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10.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0日。女员工生育无人照顾者,经女方单位出具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日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记录考勤。

    lO.3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10.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10.5配偶在本地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3日的计划生育假。

    10.6员工如果1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记。

    11.探亲假

    11.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如下:

    11.1.1  工作期满1年的正式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同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

    11.1.2员工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周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11.1.3  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与其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1.1.4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在当年再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1.5已婚职员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3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11.2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11.2.1各种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试用期满,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l 1.2.2员工在培训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培训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2.3丧偶、离婚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2.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给予了交通补助费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2.5员工与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1个月,未婚员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日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11.3员工探亲假期

    11.3.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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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