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56号令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九章 年度检验 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56号令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九章 年度检验
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