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计委、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建行、物资公司、房管局、开发公司、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组建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施行。 建立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是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
各地、市计委、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建行、物资公司、房管局、开发公司、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组建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施行。
建立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是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城市都要逐步建立若干个这一类开发公司,(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开发公司等)实行多家开发,鼓励竞争防止垄断,进一步搞好城市土地和房屋开发工作。
附:《福建省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的组建试行条例》
福建省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的组建试行条例
为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做好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组建工作,为加速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屋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性质与任务
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
二、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经营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
开发公司应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区的具体规划,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征地拆迁、场地整理,组织市政、公用、动力、通讯、绿化等基础工程和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发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及房屋出售出租。
三、新组建的开发公司,要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现在已成立的开发公司包括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直属的开发公司,要尽快办成经济实体,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为了鼓励竞争,防止垄断,提高经济效益,各城市应组织两个以上的开发公司,使用单位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开发公司为其服务。
五、开发公司的机构要精干,人员要少而精,主要是配备有经验的能组织城市综合开发的人员,一般不辖有施工队伍。
第二条 业务范围
一、开发公司从事建设的主要项目:
经过开发的土地,可以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可以直接组织兴建各类住宅和其它经营性房屋(如贸易中心、综合服务楼、办公楼、仓库、旅馆和公用性质的厂房等公用建筑),进行出售。
二、开发公司可以承担本城市的开发任务,也可以承担其他城市的开发任务,还可以在农村、集镇和旅游区开发建设商品房屋出售或出租,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外地开发公司到本地区承担开发建设任务。
第三条 经营方式
一、开发公司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用承发包形式开展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业务活动,也可以由开发公司在规划指定的地区内,自行开发和建设,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售出租房屋,开发公司主要采取招标的办法,将设计、施工任务发包给经过资格审查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二、开发公司对自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承包从规划设计到建成交付使用的一切建设业务,也承办有关建设的咨询或代理业务。
三、开发公司向使用单位收取土地综合开发费。土地综合开发费,要根据不同的开发地区和不同的开发深度,制定不同的标准,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开发公司组织建设的商品房屋,应按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出售或出租,也可以议价出租。
第四条 责任和义务
一、要按照对外签订的合同,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各项承包任务。重合同、守信用、不断提高竞争能力。
二、要切实加强质量监督。实行工程质量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认证的制度。竣工工程未经监督检查机构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三、应照章纳税,同时享受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的优惠。对新组建的开发公司的收入,从组建之日起,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第五条 建设计划
一、开发公司承担的城市综合开发建设任务,在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外另列一块,不计入基本建设规模。
二、开发公司应编制较长期(如三年左右)的开发建设计划,报当地计划部门批准执行,并据以办理土地征用、拆迁手续。允许按规划的开发规模,成区成片一次性征用,分期实施,不受年度计划规模限制。
三、开发公司应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编制年度开发建设计划,报当地计划部门批准并报福建省计委核备。
第六条 资金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开发公司所需周转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可以多渠道的吸收社会资金:1.根据计划平衡决定,若有投资计划,可预拨省和地方财力用于住宅建设的投资。2.预收企、事业单位自筹建设住宅的投资。3.购房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受益单位预交建房定金和开发费。4.利用小型集体企业建、购住宅的银行储蓄资金。5.利用个人建购住宅银行的储蓄资金。6.公司大部分的利润留成资金。
二、资金使用管理:开发公司的各项资金,应存入建设银行,向国外收取售房定金,存入当地国家代理银行,外汇可以存活期,亦可以存定期。开发公司原有各种各类资金(包括售房预收款)允许连续周转使用,不受年度建设计划规模限制。
第七条 材料设备
一、国家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要拨给一定数量的周转材料给开发公司。商品房屋出售给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内建设项目时,由有关物资分配部门将购房单位的购房投资相应的物资指标划转给开发公司。
二、开发公司要积极地开辟材源,从多方面筹集建筑材料,如通过市场调剂、同建材生产企业搞补偿贸易、建立相对固定的建材供应基地、以及组织进口等办法,加以解决。
三、全部或部分用议价材料建设的房屋,按议进议出的原则计算房屋售价,用多少、算多少。
四、城市综合开发或房地产开发所需的设备材料,属于计划内的基建投资项目,应列入省和地方的物资分配计划,可委托省(或地方)的基建物资供应公司承包。
第八条 企业自主权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令,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开发公司享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
二、开发公司的经理,有权挑选副手,然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有权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定员;有权决定经营决策以及改革劳动组织和选择工资奖金分配形式。
三、开发公司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有权自行选购设备和材料。
四、开发公司承包建设项目节约的投资作为企业收入。开发公司的自有资金,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行支配。
五、开发公司承包工程的节余资金,用于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已包括在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内,不计入自筹投资指标。
第九条 组织与领导
一、各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公司的领导和支持,既要积极帮助开发公司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又要保证开发公司的独立经济地位,放手让他们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
二、国家和各地区对各个开发公司要一视同仁,在计划安排、资金供给、材料设备调拨,以及财务管理、价格政策等方面,要同等对待。
三、开发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主管部门要选好公司的经理,并支持他选配好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各地,市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