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规范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上市公司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规范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中“我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是指我市国有资产管辖范围内,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部门。
上市公司的国有参股股东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一)国有控股股东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严谨的议事规则,形成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对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并授权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依法行使表决权。
(二)国有控股股东要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发〔2002〕1号)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严格履行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承诺。国有控股股东要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合法程序推荐董事、监事人选;国有控股股东要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资格审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国有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国有控股股东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上市公司经理层兼职。
(三)建立和完善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应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参考全国同行业企业的相关经济指标,依法推动董事会制定严格的指标考核体系,对高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要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收入与指标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对考核不合格者,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四)国有控股股东要根据市场的变化趋势和上市公司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协助上市公司制定发展战略。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通过转送、配股、增发方式进行股本扩张的方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表决权,防止上市公司股本过度扩张,丧失再融资资格。
三、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一)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公告的募集资金投向,支持上市公司用好所募集的资金。国有控股股东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产、资源优势,支持上市公司对其资产、业务进行合理调整,保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做大做强上市公司主业,适当发展辅业,不断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
(二)国有控股股东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要符合上市公司发展方向的要求,并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应限期完成。
(三)国有控股股东要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国有控股股东要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产、供、销体系,使其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不依赖国有控股股东;国有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要与上市公司分开,不得合署办公;国有控股股东要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国有控股股东的财务部门与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必须分设,不得共用银行账号,不得干预上市公司资金的使用。
(四)国有控股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不得向上市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已占用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国有控股股东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自己或关联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五)国有控股股东要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按规定对外进行披露。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利润、优质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高价出让资产或向上市公司转移劣质资产。
(六)国有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或从事相似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仍存在同业竞争的,要通过切实可行的方式(如收购、委托经营等)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上市公司、竞争的一方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经营。
(七)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履行对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做好重组资产、股权、债权债务、税收、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事项的处理工作。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内部消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票。
(八)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在上市公司推行包括对经理实行指标考核、奖励等重大举措前,国有控股股东要充分听取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意见,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有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辅业改制等办法积极安置上市公司富余职工再就业,减轻上市公司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监管
(一)建立国有控股股东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凡下列行为,除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外,国有控股股东还要提前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上市办备案:
1.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划转;
2.国有控股股东认购上市公司的配股;
3.国有控股股东进行改制、重大资产重组;
4.国有控股股东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5.国有控股股东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6.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或有事项;
7.国有股变现,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
8.国有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出的材料;
9.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上市办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前10日内,将重组可行性方案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上市办。重组可行性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上市公司重组方的基本概况:包括重组方所处的行业,重组方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重组方的基本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2.置出资产概况;
3.置出资产中不良、不实资产的成因;
4.置入资产的概况和盈利预测;
5.资产置换后对上市公司长远发展的预测。
(三)证券、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监督作用,不得协同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进行违法违规操作。各类中介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对违法违规操作的中介机构要进行严肃处罚。
(四)建立与天津证券管理办公室沟通协作制度,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监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上市办与天津证管办定期召开监管协调会议,相互通报国有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情况,协调相关政策。
(五)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市上市办、市工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国有控股股东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控股股东行为违反本意见的,必须及时进行调整,有关部门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五、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