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性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性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已不能适应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制建设的重大措施,有利于深化股份制企业的改革,有利于规范国有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股份制企业的规范化监管,有利于解决股份制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目标
按照国务院部署的在2006年完成重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要求,把握我省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搞好计划,落实任务。我省20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总体目标是:在2006年2月底前进入股改的上市公司家数过半、市值过半;2006年底前所有上市公司完成股改。具体安排是:2005年底前推进对海南椰岛、海德股份、燃气股份、罗牛山4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2月底前推进对海南高速、海虹控股、罗顿发展、中钨高新、欣龙控股、新大洲、中海海盛7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底前推进对兴业聚酯、海南航空、ST珠江、ST一投、*ST东海、*ST寰岛、ST琼华侨7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组织领导
成立海南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如军任组长,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等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的职责是积极协调有关各方解决海南上市公司股改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并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并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以此为契机,将改革工作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潜在风险结合起来,推进海南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
根据各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加快推进。省国资委负责推动海南高速、兴业聚酯、海南椰岛等3家海南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并积极支持新大洲、中钨高新、燃气股份、中海海盛、海虹控股等地方国有参股上市公司开展改革。对其他非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由海南证监局负责推动。要积极引导上市公司总结经验、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各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要充分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行动起来,提出合适的改革方案,按照具体安排,主动灵活地推进股改工作。对于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股改工作协调小组反映。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