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合并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合并后的文件及材料 (1)合并处理情况的报告; (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3)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全部期货投资者持仓、保证金妥善处理的证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
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合并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合并后的文件及材料
(1)合并处理情况的报告;
(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3)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全部期货投资者持仓、保证金妥善处理的证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