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总部设立的基本要求及相关政策 (上海地区) 地区总部的立法及设立情况 ● 2002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2002年8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
上海地区总部设立的基本要求及相关政策
(上海地区)
地区总部的立法及设立情况
● 2002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2002年8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日,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 自去年九月至今,上海市政府部门已经分5批向41家企业颁发了跨国地区总部证书,居全国之首(位于第2位的北京为24家)。其中,在2003年6月27日认定的第4批企业中,除投资性公司外,一家外资服务性公司和一家外资投资管理型公司首次获颁跨国地区总部证书。这两家公司分别是美国的第一资讯(中国)有限公司和比利时的英特布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地区总部的法定含义及其组织形式
● 地区总部的含义
即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 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外商独资的投资性公司
外商独资的管理性公司
外商独资的服务性公司
政府主管部门
● 审批和认定机构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 注册登记机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管理性公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则在浦东新区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设立条件
● 基本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 投资性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 以管理性公司形式申请设立地区总部的,除上述条件之外,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美元
法定经营范围
● 投资经营决策
● 市场营销服务
● 资金运作与财务管理
● 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
● 信息服务
● 员工培训与管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设立及组建程序(略)
优惠政策(一)
● 优惠政策
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地区总部,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可以就其向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服务而获得资助
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的地区总部可享受浦东新区优惠政策,包括税收、财政支持、工资收入、设立研发中心和人才引进及培训等(具体见下页)
● 浦东新区的优惠政策
税务方面,可执行浦东新区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财政支持方面,就地区总部成立后3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以及个人所得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区总部的发展及资助其员工的培训
工资收入方面,可比照新区关于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有关办法执行
地区总部设立的研发中心可享受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有关支持政策
地区总部人员的户口或居住证可予解决,子女入学可享受相应待遇
进出口经营权/退税
● 鼓励及支持地区总部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
● 该等中心经批准可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 出口货物可享受退税政策
地区总部的资金管理
●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施统一管理
● 地区总部可与被控股企业及商业银行签定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结算帐户操作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
地区总部人员的出入境简化
● 临时入境
可申办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且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
● 长期居留
可申办1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证
● 因紧急情况未申办签证入境的,可申请口岸签证
● 赴台、港、澳
可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