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99号 2003-04-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顺利进行重组改制,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财税[2003]99号

2003-04-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顺利进行重组改制,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 从2002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递延收入”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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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