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给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的批复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给中航第二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颁发〈境外就业许 可证〉的请示》(航空函〔200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 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并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 请你们按照《境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给中航第二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颁发〈境外就业许
  可证〉的请示》(航空函〔200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
  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并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

请你们按照《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劳力字〔1992〕63号)的要求,
  认真做好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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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