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深入推进格尔木八家撤销社资产处置及清算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深入推进格尔木八家撤销社资产处置 及清算工作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深入推进格尔木八家撤销社资产处置及清算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深入推进格尔木八家撤销社资产处置
及清算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七年十月)
为了加快格尔木八家撤销社资产处置及清算工作进度,加大资产清收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金融稳定和繁荣,现就深入推进格尔木八家撤销社(以下简称撤销社)资产处置及清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和推动原则,各项工作在省、州、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坚持依法追收资产原则,对重大资产和涉诉资产,通过省(市)司法机构的法律援助和支持解决;坚持机制创新原则,委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资产;坚持协作与配合原则,加强各级政府、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坚持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原则。
二、工作重点及目标
(一)做好撤销社资产保全工作。在格尔木市八家撤销农村信用社(原城市信用社)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司法部门立案并移交清收资产的基础上,委托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对撤销社拥有的企业(个人)资产,在《青海日报》上予以公告,进行催收和资产保全。同时,对撤销社的省外债务人还可在《金融时报》上予以公告,确保撤销社各项资产的完整。
(二)制定资产清收方案。要对撤销社各类信贷资产、各类负债、表外资产、表外负债和股东投资等情况,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弄清底数。特别是对资产的保证形式、股东贷款和各类应收款进行详细的归类、分析和整理,为制定资产清收方案提供依据。
(三)加大资产追收力度。要把抵(质)押贷款、股东贷款,以及各类应收款作为资产追收的重点。对重点贷户或大额贷户,清收到户;对没有现金资产的贷户,以清收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为主;对有部分现金资产,而不能完全偿还贷款的,以清收现金或其他资产并举的方法清收。在清收过程中,司法部门要积极、主动介入,加大依法追收资产的力度。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认真落实青海省撤销格尔木八家农信社改制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关于格尔木市八家撤销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处置及责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农格撤〔2005〕2号)文件要求,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查处。
(五)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在做好资产清收工作的基础上,由清算组提出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与债权人协商后报省领导小组、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确认。
(六)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包括债权人情况、债权数额、清算财产数额、国家收购个人债权数额、清偿机构债务的数额等内容,并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清算方案由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后,报省领导小组、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确认。
(七)办理撤销社注销手续。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负责制定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省领导小组、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确认。清算组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被撤销社的社员资格终止,被撤销社即行解散,青海银监局予以公告。
通过以上工作,到2008年6月底,基本完成对撤销社的资产清收,以及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的依法处理。2008年7月至9月,完成资产处置方案、清算方案与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沟通和确认工作,完成八家撤销社的市场退出工作。
三、相关政策界限
(一)关于债权登记截止时间。根据有关规定,格尔木八家撤销社的债权登记工作原则上已经停止。但对符合正当客观原因尚未登记的,经清算组审查同意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还可以登记,逾期仍未登记的不再办理登记手续。
(二)关于信贷资产计息截止日。八家撤销社各项贷款的计息截止日,统一按2005年6月3日撤销社关门营业日为计息截止日计算应收利息。拆出资金,按协议的相关规定计收利息。若拆借到期日在2005年6月3日以前,且尚未归还本息的,以原拆借协议的相关条款计收利息收回本金;若拆借到期日在2005年6月3日以后,且尚未归还本息的,以2005年6月3日为计息截止日,计算利息收回本金。
(三)关于清收资产本金折让。应收资产的本金原则上应全额收回。为了加快撤销社清算退市工作的进度,调动贷款企业(个人)还款的积极性,根据贷款主体的实际情况和偿还能力,可以对应收的呆滞、呆帐资产的本金予以折让,其折让率原则上不高于20%(不含法院已判决胜诉的应收资产下同),对因特殊情况超比例的,报格尔木市八家撤销社清算组审查。
(四)关于应收利息折让。对应收的合同内利息原则上全额收回。对因逾期等原因被加罚的利息可以予以减免。对应收利息超过本金50%以上的,对其超过部分予以减免。对超出上述范围减免利息的,报格尔木市八家撤销社清算组审查。
(五)关于胜诉资产执行奖励。为了加大胜诉资产的执行力度。对已经法院判决胜诉(含和解)、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资产,以及今后依法起诉且胜诉的资产,均按执行收回(变现)现金资产数的10%奖励执行法院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其中可将奖励金的一定比例由执行法院奖励给办案有功人员。
(六)关于资产清收原则及方式。撤销社资产清收按照“各方合作、多方参与、多种方式、应收尽收、平等奖励”的原则,加大清收力度。其清收方法可采取依法清收、申请执行、诉讼和解、债权转让、本息折让、以资抵债、拍卖转让和全风险代理等方式组织清收。
(七)关于对违规吸纳自然人股金的处理。经查,八家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农村信用社以后(2001年6月8日以后)违规吸纳了一部分个人股金。对其利用发放贷款强行扣收等违规吸纳的个人股金,可与入股人在信用社的贷款相抵扣。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经清算组甄别确认后,其股金可在撤销社清算中优先妥善予以处理。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调整充实省领导小组成员。由于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事变动等原因,调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补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资产清收工作机制。委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兰州办)代理清收撤销社现有的资产。由海西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海西州中心支行各派一名专职人员,指导、配合格尔木市政府资产清收办公室的工作。撤销社资产清收办公室全体人员,原则上实行专职工作。资产清收办公室拟划分三个工作小组。第一,案件清查组:主要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抽调的工作人员组成,按省领导小组《关于格尔木市八家撤销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处置及责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负责对撤销社需查清的问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必要时,省司法部门给予协助和配合。第二,资产清收组:主要由长城资产公司兰州办组织精干人员负责对撤销社现有资产按要求逐笔、逐户进行清收。第三,综合组:负责向案件组和资产清收组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督办和信息反映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资产清收激励机制。委托长城资产公司兰州办负责对撤销社的资产进行清收,按省领导小组《关于格尔木市八家撤销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处置及责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支付资产清收奖励金;对司法等部门直接清收的资产,亦按上述规定对其单位支付奖励金。对有关部门配合长城资产公司兰州办清收的资产,由清算组与其商定,将收回资产奖励金的10%作为对配合清收有功人员的奖励。
(四)加大对失信企业(个人)的制裁力度。对凡在撤销社贷款、且有偿还能力(或担保人有还贷能力)而拒不还款的企业和个人除依法追收外,资产清收办公室将此类贷款的企业(个人)名单,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商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在征信系统上披露相关信息,并由青海银监局将相关信息通知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此类失信企业要按有关规定,限制为其提供贷款等相关金融服务。
(五)明确职责,加强考核。省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统一领导撤销社的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措施。海西州撤销工作领导小组和格尔木市清收办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清算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做好资产处置方案、清算方案的上报工作,及为格尔木市清收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等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工作。海西州领导小组以及格尔木市政府资产清收办公室,每月以《撤销社清算工作简报》形式,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由其定期不定期地与海西州领导小组和格尔木资产清收办联系,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省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汇报撤销社资产处置及清算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工作措施,指导和推动工作。2007年底,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海西州政府、格尔木市政府关于落实资产清收和查处违法违纪人员等工作。
(六)加强领导,各方配合,做好清算工作。格尔木八家撤销社的清算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很严肃的系统工程。因此,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加强人员力量,加大工作力度,紧密配合协作,确保撤销社清算工作圆满完成。
上述政策界限及措施,由青海省撤销格尔木八家农信社改制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