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 各

  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操作程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办理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
  
     (二)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三)有利于精干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整体并入另一中央企业、中央企业整体交地方管理、地方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整体交中央管理,报国务院决定。
  
     (二)中央企业的子企业划入另一中央企业,由划入方提出申请,划出方出具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并商财政部审批。其中,划转双方均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含授权经营企业,下同)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决定,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备案。
  
     中央企业的子企业的所属企业变更管理关系的,由中央企业决定。
  
     (三)中央企业接收地方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企业交地方管理,由划入方提出申请,划出方出具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并商财政部审批。其中,中央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备案。
  
     中央企业的子企业接收地方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企业的所属企业交地方管理,由中央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四)地方企业之间划转,由划转双方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审批。
  
     三、办理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手续,需国家经贸委审批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划入方关于企业管理关系变更的申请,内容包括划入方、划出方及管理关系变更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企业管理关系的理由等。
  
     (二)划转双方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
  
     (三)被划转企业的意见。
  
     (四)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被划转企业及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
  
     四、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划入、划出双方应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到财政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税务、劳动、人事、产权等关系变更手续。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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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