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5]第31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李风志迟伙后仍使用原合伙组织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请示中所述,使用在灭蚊片商品上的豫光商标,系由温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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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