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津工商个字[1987]第17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们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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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