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 发布日期:1999-10-1 执行日期:1999-10-1 将《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2节第二段的内容修改为:“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上述修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
发布日期:1999-10-1
执行日期:1999-10-1
将《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2节第二段的内容修改为:“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