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法

(2004年7月29日联邦法第98号) 第一条 本联邦法的宗旨和调整范围 1、本联邦法调整与确认、转让、保护商业秘密有关的关系,旨在平衡商业秘密所有人与其他参与者(包括国家)在商品市

(2004年7月29日联邦法第98号)

  第一条 本联邦法的宗旨和调整范围

  1、本联邦法调整与确认、转让、保护商业秘密有关的关系,旨在平衡商业秘密所有人与其他参与者(包括国家)在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服务市场上的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并且还确认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

  2、本联邦法律适用于商业秘密,不管商业秘密被固定的载体形式如何。

  3、本联邦法律不适用于依法定程序被确认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对于该信息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立法

  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立法由俄罗斯联邦民法、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组成。

  第三条 本联邦法使用的基本概念

  本联邦法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商业秘密是指在现实或者可能的情况下能够为其所有人增加收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持该信息所有人在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服务市场上的地位或者获得其他商业利益的秘密信息;

  2、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是指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不为第三人所知悉和该信息的所有人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科技、工艺、生产、财经或者其他信息(其中包括生产诀窍[专有技术]);

  3、商业秘密制度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为了保护信息的秘密性而采取的法律、组织、技术和其他措施;

  4、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是指依法拥有商业秘密,限制该信息的许可使用并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人;

  5、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是指在保证该信息秘密性的条件下,经该信息的所有人同意或者依据其他法律使特定的人知悉商业秘密;

  6、商业秘密的转让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包括有关合同当事人,为了保护信息的秘密性,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采取合同约定的措施,将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商业秘密转让给合同当事人;

  7、合同当事人是指受让商业秘密所有人秘密信息的民事法律合同一方;

  8、商业秘密的提供是指为了实现国家机关职能,商业秘密所有人将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商业秘密转交给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

  9、商业秘密的泄露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或者违背劳动合同或者民事法律合同,以任何可能的形式(口头的、书面的、其他的形式,包括利用技术手段)使商业秘密为第三人所知悉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条 商业秘密的确认权和获得方法

  1、根据本联邦法的规定,秘密信息的所有人有权确认商业秘密信息和确定该信息的名单和组成。

  2、在从事调查、系统研究或其他活动中独立获得信息的人,尽管与其他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内容相同,其获得方法也是合法的。

  3、依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从商业秘密所有人处获得的商业秘密信息是合法的获得方法。

  4、故意避开商业秘密所有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获取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明知转让人无合法根据,而受让商业秘密的是非法获得。

  第五条 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

  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不能对下列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1、记载在相关国家登记薄中的法人设立文件和证明法人或者私营企业主的事实信息;

  2、授权从事经营活动文件中的信息;

  3、有关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单一制企业、国家机关财产的组成和预算资金被它们使用的信息;

  4、有关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状况、流行病和辐射情况、食品安全和其他对保障生产设施安全、每个公民的安全和居民的整体安全有负面影响的事实;

  5、有关职工人数、组成、劳动工资制度、劳动条件,包括劳动保护、工伤和职业病指标以及空闲工作岗位的信息;

  6、有关企业主因支付工资和其他社会性开支的债务信息;

  7、有关违法行为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事实;

  8、有关国有和自治地方财产私有化的竞争和拍卖条件;

  9、有关非商业组织的收人数额和结构、财产的数目和组成、支出、职工人数和工人的工资,以及经营活动中利用公民无偿劳动的情况;

  10、有关未经法人委托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名单;

  11、其他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得限制许可使用的信息。

  第六条 商业秘密的提供

  1、商业秘密所有人应按照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合理要求无偿地提供商业秘密。如果联邦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合理要求应该由有全权代表职责的人签署,该合理要求应该含有提供商业秘密的目的和法律根据以及提供期限。

  2、如果商业秘密所有人拒绝向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提供商业秘密的,这些机关有权依诉讼程序调取。

  3、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及依照本条第1部分获得商业秘密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有义务依据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机关、调查机关的工作要求提供商业秘密。

  4、提供给本条第1部分和第3部分规定机关的文件和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应该标明《商业秘密》字样,并指明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法人应该标明其全称和住所,私营企业应该标明私营企业主的姓、名、父称以及住所)。

  第七条 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权利

  1、依照本联邦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权利自信息被其采取保密措施之时产生。

  2、商业秘密所有人有以下权利:

  (1)依照本联邦法律和民事法律合同,以书面形式设立、变更和撤销商业秘密制度;

  (2)为了私人需要依法利用商业秘密的权利,但不得与俄罗斯联邦法律相抵触;

  (3)允许或者禁止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规定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和条件;

  (4)根据合同约定的保密条件,使商业秘密进入民事流通领域;

  (5)要求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法人和自然人,接受商业秘密提供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遵守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6)要求因意外或过错行为,而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人保护商业秘密;

  (7)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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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