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法

第一章 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及其法律保护 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1条(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下简称“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同于由另一自然人或法人生产的同一类产品或提供的同一类服务(以下简称“产品”)的标记。 (2)文字

第一章 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及其法律保护

  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1条(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下简称“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同于由另一自然人或法人生产的同一类产品或提供的同一类服务(以下简称“产品”)的标记。
  (2)文字、图形或三维标志以及其他的符号或他们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一个商标可以任何颜色或以颜色的任意组合注册。

  商标的法律保护

  第2条(1)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依据本法规定或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委员会下设的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注册为准而受到法律保护。
  (2)商标可以一法人的名义或没有法人地位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的名义注册。
  (3)商标权受国家保护并以注册证证实。
  (4)注册证证实商标的优先权日和该注册证内规定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之专用权。它应含一张商标图样。

  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

  第3条(1)含有专用图形或表述的那些商标不可注册:
  ——缺少显著特点的;
  ——由纹徽、国旗或国徽,国家的政府名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章,或全称的缩写,官方控制、保证或鉴定的符号或徽标或其他荣誉勋徽组成的;——由每天所用的符号或表述组成的;
  ——表述了产品的种类、数量、特性、意在用途或价值,或他们的生产或经销地及时间的。
  基于商标所有人或有资格实体的允许,这种标志或表述可以作为非保护要素含于商标中。
  (2)下列标志或表述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不准确或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或生产者发生误解的;
  ——内容违背了公共利益、人道主义或道德规范的。

  驳回注册的其他原因

  第4条(1)与下述情形相同或近似的那些标志和表述不可以予以注册:
  ——他人在同一类商品上已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递交了注册申请的被注册商标;
  ——因国际条约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受到保护的他人商标;
  ——属于他人的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如果他人的名称权之产生先于作为同一类产品的商标保护而递交的申请;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被原始保护的名称,除非他们构成的是以同意使用该名称的人的名义注册的一商标作为非保护因素的部分内容的。
  (2)下列标志和表述将不能作为构成图样的商标而被注册: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属于他人权利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被知晓的科学、文学或艺术品之名称,从这些作品、艺术品或其部分内容中摘取的引用语,除非该版权所有人或有资格的实体予以同意; ——名人的姓、教名以及派生名,还有其肖像和摹写,除非经他们本人、他们的继承人或有资格的实体同意。

  商标专用权

  第5条(1)商标所有人拥有使用和处置商标的独占权,而且也拥有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受保护的商标以及未取得该商标所有人授权的已颁发了注册证的商标。
  (2)依本法第22条规定之行为,以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被保护的一商标所指定商品的进口、提供销售、买卖或任何其他的促销形式,如果未经许可,将构成对该商标所有权的侵权。

  第二章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

  第6条(1)商标注册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应由自然人或法人向专利局提交。
  该申请可通过专利代理到专利局注册。
  (2)有海外总部的外国法人以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居住的自然人。为了保证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获得一商标注册或延长其有效期,应通过白俄罗斯的专利代理人到专利局注册。
  (3)一份申请只能涉及一个商标。
  (4)一份申请件应含:
  ——注册一个标志作为商标的请求,在此写明申请人的名称,以及他的总部或住所;——与申请件被提交相关连的标志;
  ——商标注册所适用的商品名录,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划分。
  (5)该申请件应随附:
  ——证明规费支付、该付款免除或有理由减少所述费用情况存在的文件;
  ——如果该申请是通过代理组织提交的,证明其专利代理权的文件;
  ——如果该申请件是一个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该集体商标的章程;
  ——与该申请提交相关的标志之照像印刷或照片复制品。
  (6)构成一份申请所需文件的要求将由专利局决定。

  商标的优先权

  第7条(1)商标的优先权由专利局收到符合本法第6条第(4)节规定条件的申请件之日期决定。
  (2)如果专利局是在上述日期后六个月之内收到与所述优先权相关的该申请件的话,则商标的优先权可由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一外国成员国的初次申请的申请日决定。
  如果是超出了申请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该申请所请求的公约优先权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那个期限可以被延长二个月。
  (3)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成员国境内组织的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与被展览的商品相关连的商标的优先权可由在那个展览会上被展览的该产品的日期来确定,如果专利局是在所说日期之后六个月内收到申请件的话。
  (4)希望对自己的公约优先权或由展览产生的优先权有帮助的申请人应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就该申请陈述事实,并且应在同一时间或者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件之日起三个月内递交支持其请求有效的文件。
  (5)一个商标的优先权可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下的国际注册日期决定。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8条(1)根据专利局制定的本法及实施细则,由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构成的申请的审查将由专利局实施。 申请人有权自己着手或根据官方审查员的要求,自行参与或通过代理来解决在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2)在提交申请之日的两个月内,申请人将有权自行完成、详列或改正他自己最初填报的申请件的要素。
  改变了申请件中商标图样的性质或在申请件商品名称栏内增加产品却不属同类的附加要素将不予以考虑,且申请人可以将它们以一份独立申请书的形式提交。
  (3)申请人可被邀请完成、详列或改正在审查过程中的其申请件。
专利局请申请人提交附加要件的,申请人将在他收到邀请函之日后的两个月内提交附加要件。该期限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延长,以在现行期限到期之前收到该请求书为准。如果申请人未保留所规定的期限或对该邀请未做回复,则该申请件将被视为已被撤回而且申请人将被相应地通知。
  (4)申请人可以在其审查的任何阶段撤回其申请件。

  形式审查

  第9条(1)在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后的一个月内,该申请将接受形式审查。
  (2)形式审查用于核实申请件的内容和随附的现有文件,以及与所制定的规则的一致性。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该申请人将被通知他的申请是否已被考虑。
  (3)如果申请件已被考虑,申请人将被通知该商标的优先权日,除非他请求了公约优先权或由展览产生的优先权,但依据该日期专利局还没有决定将该申请件予以考虑的,需提交必要的要件以支持所说请求的有效性。
  (4)一旦对形式审查做出的决定不服,申请人有权在他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对该决定向专利局上诉。该上诉应在收文一个月内被裁定。

  申请的实质审查

  第10条(1)形式审查完成后将进入实质审查。
  它将用于裁定在形式审查过程中还未被裁定的商标的优先权日,以及确保被提交之申请件的图样符合本法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条件。
  (2)注册商标或驳回注册的裁定将以实质审查的发现情况为基础。
  申请人将有权熟知在审查过程中使用的文件。
  他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后一个月内,请求被驳回的申请所引证的文件之副本。
  (3)依据本法第7条的规定,如果收到带有一更早优先权的申请件,注册该商标的决定可以重新予以考虑。
  (4)一旦对实质审查做出的裁定不服,在收到该裁定之日后的两个月内,申请人有权向专利局提交复审请求。
  复审裁定将在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书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做出。
  不服商标裁定的上诉,以及由时限决定的保留权

  第11条(1)如果对复审裁定不服,在收到裁定书之日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将有权对该裁定提起上诉,向专利局的审查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上诉委员会”)陈述争辩理由。该上诉将在收到争辩理由之日后的四个月内予以考虑。申请人有权自行或通过代理参与上诉审理。
  (2)在所说裁定被做出之日后的六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就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向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专利法庭提交更高一层次的上诉。
  (3)未遵守本法第8条第(2)段和第(3)段,第9条第(4)段,第10条第(4)段和第11条第(1)段规定时限的申请人,在有关时限到期后不超过六个月,他陈述了合法的可原谅的理由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则有权向专利局请求保留。

  白俄罗斯共和国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官方注册

  第12条专利局将商标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官方注册簿(以下简称“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以下要素将要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一商标图样,商标所有人的详细情况,商标的优先权日,注册日期和已被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名录。
  有关商标注册的其他情况,有效期的展延和注册的撤销,以及对那些项目随后的任何改动,都将在注册簿上登记。
  依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专利局将公布注册簿上的摘要。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证的发放

  第13条依据商标注册簿上的登记科目,专利局在收到规费支付清单后一个月内发放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证。

  注册期限

  第14条(1)商标注册期限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件之日起10年。
  (2)在现有注册时限有效期内的最后一年内提交,根据所有人的请求,该商标注册时限可继续延长10年。
  为商标注册时限延长之目的,根据请求并支付额外的费用,所有人可以被给予继注册到期后另外六个月的展延期。
  (3)商标注册期限的任何续延都要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并纳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证。

  注册的补正

  第15条所有人应就其经营种类或姓氏、教名或祖名的姓,以及该商标被注册商品名录缩减的任何变更通知专利局。该修正应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而且还应在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证上登记。
  凡商标被注册产品之目录有必要增加的,需提交一份新申请。

  有关注册的条件

  第16条根据本法第25条规定被撤销的商标不可以以他人的名义重新注册,除非是在被撤销之日后的三年内以先前所有人的名义或其继承人的名义提交的。
  本规定将不适用于根据本法第24条先前注册无效的情况。

  注册细目的公告

  第17条在商标注册之日后的六个月内,专利局将在官方刊物上公告根据本法第12条规定登记在商标注册簿上的注册之内容。
  对商标注册内容任何随后的修正将同样被公告。

  费用

  第18条(1)递交申请、请求审查和注册以及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证、延长注册时限以及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实施或延长时限有关的事宜应支付费用。付费实施行为的目录、程序、总数以及付费的时限、还有关于免除、减少或赔偿的条件都将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委员会决定。
  (2)费用可以由申请人或商标所有人、或经他们同意,由任何其他相关的自然人或法人支付。

  国外商标注册

  第19条(1)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民和法人将有权到国外注册商标或实施其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将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提出。
  (2)由国外商标注册或其国际注册产生的费用将由申请人或经他同意,由任何其他相关的自然人或法人承担。

  第三章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

  第20条(1)一联盟、社团、财团或其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社团”)的商标,意在指定由社团生产或定购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拥有共同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将被认定为集体商标。
  (2)集体商标及其使用权利不得转让。

  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第21条(1)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将要依其规则随附:具体说明依其名义注册的有权拥有集体商标的社团类型、法人名单和有权使用所说商标但还没有法人地位之交易人的名单,其注册目的,集体商标指定的产品目录和其共同质量或其他特性,其基于使用的条件和监督程序,以及适用于一旦违反集体商标规则的处罚。
  (2)除本法第12条特别列明的外,有关法人和被允许使用集体商标但还没有法人地位之交易人的信息将被登入商标注册簿并载入集体商标注册证。那些信息,连同由集体商标规则中接到的具体说明商标被注册产品的共同质量或其特性的摘要,将在专利局的官方刊物上公告。
  (3)集体商标所有人应就所说商标规定做出的任何修改通知专利局。
  (4)如果一集体商标用于无共同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商品上,根据任何相关自然人或法人的请求,由专利法庭做出裁定,可全部或部分终止该注册的有效性。

  第四章 商标的使用

  商标使用,以及错误使用商品的结果

  第22条(1)在本法第27条下根据许可协议已被允许有权使用该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在产品上或包装物上粘附已注册的商标将被视为构成商标的使用。在广告、印刷出版物、招牌上提及商标,或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举办的交易会或展览会上对陈列的相关产品的商标的提及也被视为构成商标的使用,除非提交正当的理由能够用以判定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不使用该商标之事实。
  (2)根据任何相关自然人或法人的请求,如果所说商标自其注册之日起五年之内或自该请求被递交之日起五年之内不使用的,专利法庭可以永久地全部或部分地终止该商标注册的有效性。
  因缺乏使用而是否永久性地终止该注册有效性的决定取决于商标所有人说明缺乏使用是由于超出了他的控制能力所呈递的证明讨论。

  预告通知

  第23条 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该商标连带一项通知用来揭示该相关的标记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的一商标。

  第五章 商标法律保护的结束

  商标注册无效

  第24条(1)当其生效时,如果不符合本法第2、3、4条的规定条件,该商标注册在其时限内的任何时间可以全部或部分无效。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在前述时限内,就该商标注册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
  (2)不服商标注册提出的异议将在收到之日后的六个月内被讨论。异议人和商标持有人可以参加诉讼程序。
  (3)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在被做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做为向专利法庭进一步上诉的条件。

  商标的撤销

  第25条 有下列情况的商标将被专利局撤销:
  ——根据本法第14条规定当注册期限到期之时;
  ——根据本法第24条规定如果注册无效的话;
  ——如果拥有商标的法人地位终止;
  ——如果商标归属的还没有法人地位却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死亡的话;
  ——基于专利法庭永久性地终止注册有效性的裁定;
  ——基于商标持有人的放弃。

  第六章 商标转让

  商标权利转让

  第26条 商标权可以契约方式由其所有人将已被注册商标所适用的全部或部分产品转让给一自然人或法人。
  任何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其产品或生产厂商产生混淆的商标权利的转让将不予允许。

  商标使用许可

  第27条 根据本份许可协议,一商标的所有人(许可人)可以将商标使用权授予他人使用(被许可人)。
  该许可协议将明确订明被许可人的产品在质量上不能劣于许可人产品,而且条件的遵守将受到许可人的检查。

  商标权转让合同及许可协议的注册

  第28条 有关商标所有人将所说商标转让给另一自然人或法人的合同以及许可协议应在专利局注册。没有注册的,他们将被视为无效作废。

  第七章 商标法律保护及其所有人权利

  防御的主管机构

  隶属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委员会下的白俄罗斯专利局

  第29条 隶属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委员会下的白俄罗斯专利局将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对其进行审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颁发有效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证,保证在其资格权限内,考虑商标立法,为商标注册申请设计总则,解释和阐明本法的规定,提供一定方式的帮助及其服务,发布商标信息以及实施与商标国际注册有关的所有工作。
  
  司法机构负责听证由商标立法侵权引起的争议

  第30条 根据本法第11、21、22和24条规定,在上诉委员会或专利法庭权限内对争议不服的,商标争议将在人民(市政)法院、明斯克市政法院、地区法院、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法院、专利法庭和商业法庭的司法权限内,根据其各自的资格来确定。

  对商权所有人的侵权责任

  第31条(1)以不符合本法的行为使用商标的任何人,或使用与同类产品的一商标相近似的标记的,或实施与一个商标相关的对其商标所有人或消费者不利的其他行为的任何人,将承担根据立法强制产生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2)违法使用他人商标的任何人,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将承担停止使用及赔偿其所有人持续损害的义务。

  第八章 最后条款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商标法律

  第32条 商标法律将包括本法及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法律文本。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及无国籍人的权利

  第33条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及无国籍人享有在本法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商标方面其他法律文本里规定的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不论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自然人还是法人同等的权利,除非是在本法或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另一法律文本中另有规定的。

  国际条约

  第34条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的一国际条约包含的规定与本法所含规定不一致,则适用于所说国际条约之条款。

  (注:本站所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请一律以原发布机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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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