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作为历史悠久、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存在和保护状况以及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等方面,与我国有相似之处。同时,印度也是国际论坛中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呼声最高的国家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立法、司法实践加以关注,有所借鉴,从而推
印度作为历史悠久、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存在和保护状况以及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等方面,与我国有相似之处。同时,印度也是国际论坛中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呼声最高的国家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立法、司法实践加以关注,有所借鉴,从而推动我国制订出适合自己国情的保护规则。
2002年,印度对其1970年专利法进行了一次新的修订,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已有条款作出了体现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的修改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八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现对修正案涉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的部分简介如下:
一、修正案第八条是对印度1970年专利法第三章“专利申请”第10条“专利申请文件内容”进行的修改。
在第10条第(4)款(c)项之后,增加一项(d),要求在摘要中提供发明的技术信息,其中第(ii)分项提出了在涉及公众所无法获取生物材料的保藏要求,条件(D)明确要求“当在发明中使用生物材料时,在说明书中公开来源和原产地”。
二、修正案第十八条是对该法第五章“专利授权异议”第25条“专利授权异议”进行的修改。
第25条第(1)款规定了任何利益相关人在专利局依照该法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并公告后四个月内都能够提出异议的条件,原法规定的条件有九项。依照本修正案,(i)项之后增加(j)(k)两项,而这两项都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有关。其中,(j)项涉及遗传资源充分公开问题,规定如果完整的申请文件对用于该项发明的生物材料来源或产地没有公开或者进行了错误的说明,则任何利益相关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异议;(k)项涉及传统知识破坏新颖性、创造性问题,规定如果该项发明可从印度或其它地方的当地或本土社区可获得的任何口头或其它知识推知,则任何利益相关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异议。
三、修正案第三十一项是对该法第十二章“专利的放弃和撤销”第64条“专利的撤销”进行的修改。
第64条第(1)款规定了对于一项专利,由利益相关人或中央政府提出无效请求、或者基于一项与之相抵触的专利侵权诉讼,而被高等法院撤销的条件。原法规定的条件有十五项。依照本修正案,(o)项之后增加(p)(q)两项,而这两项内容,与前述修正案第十八条中专利法第25条第(1)款所增加的(j)(k)两项文字表述相同,分别与遗传资源充分公开和传统知识破坏新颖性、创造性有关,在此不再重复。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能够依照这些条件撤销的专利,不限于该法(包括修正案)生效后的新专利。也就是说,这一涉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专利撤销条款是具有溯及力的。
附:印度专利法修正案(2002)相应条款参考译文
修正案第8条
在专利法第10条中:
(a)在第(4)款(c)项之后,增加一项(d)在摘要中提供发明的技术信息
规定:
(i)审查员(controller)可补充摘要以便向第三方提供更多信息;以及
(ii)若申请人以并不符合(a)(b)款要求的方式在说明书(specification)中论及生物材料,并且若该材料是公众无法获得的,该申请应当通过向一个可能由中央政府在官方公报通报而被授权的保藏机构保藏该材料来完成。并满足下列条件:
(A)材料保藏应不晚于印度专利申请日;
(B)为正确识别或说明所要求的该材料的所有可得特征都应包含在说明书之内,包括保藏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材料在该机构保藏的日期、编号;
(C)该材料可于印度专利申请日之后或者在提出优先权的情况下于优先权日之后在保藏机构得以获取;
(D)当在发明中使用生物材料时,在说明书中公开来源和原产地
(b)在第(4)款之后,增加一款:
(4A)印度为指定国的国际申请情况下:
(i)随申请提交的名称,说明书,附图,摘要和权利要求书应当作为为本法目的提交的完整申请文件(specification);并且
(ii)专利局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的,申请及其完整申请文件的提交日为依照PCT规定所说的国际申请日
(c)第(5)款替换为:
(5)一份完整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应基于一项发明或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应清楚简介,并应充分受到说明书所公开内容的支持。
修正案第18条
在专利法第25条中:
(a)在第(1)款(i)项之后,增加以下两项:
(j)完成的说明书未公开或错误地说明发明中所使用生物材料的来源或地理来源;
(k)在任何完整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中所主张的发明,可从印度或其它地方的当地或本土社区可获得的任何口头或其它知识推知。
(b)在第(2)款中,将“应给”替换为“如被要求则可以给”;
(c)在第(3)款中,在“应取得任何”之后增加“个人文件或秘密审理或”。
修正案第31条
在专利法第64条中:
(a)在第(1)款中:
(i)(b)项附加条款删除;
(ii)(e)项附加条款删除;
(iii)(f)项附加条款删除;
(iv)(n)项在文字“依照第35条”后增加“或者违背第39条在印度之外作出或着手作出对于专利授权的申请”;
(v)(o)项之后,增加以下款项:
(p)完整的申请文件未公开或错误地说明用于该项发明的生物材料来源或产地;
(q)在任何完整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中所主张的发明,已从印度或其它地方的当地或本土社区可获得的任何口头或其它知识推知。
(b)在第(2)款(a)项中,将“个人文件或秘密审理或秘密使用”替换为“秘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