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法(2002) 第II章 生物多样性规则 未经国家生物多样性局(National Biodiversity Authority)批准不能进行的知识产权申请。 6、(1)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印度国内外就基于申请前未经国家生物多样性局事先批准而从印度获得的生物资源研究或信息的任何发
未经国家生物多样性局(National Biodiversity Authority)批准不能进行的知识产权申请。
6、(1)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印度国内外就基于申请前未经国家生物多样性局事先批准而从印度获得的生物资源研究或信息的任何发明申请知识产权:
假设当有人申请专利时,国家生物多样性局的许可可在专利受理后、相关专利局对该专利授权(the sealing of the patent)前获得。
(2)在依照本条同意批准的同时,国家生物多样性局可强制实施利益分享费、税或两者皆有或者强制实施包括对源于该权利利用的财政利益进行分享在内的条件。
国家生物多样性局对从事特定活动的批准。
19、(2)任何人要申请专利或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无论在印度还是别处,均可以规定的这一形式和方式向国家生物多样性局提出申请。
2004年4月15日生效
第18条 在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之前寻求预先核准(prior approval)的程序
(1)希望申请专利或其它基于得自于印度的生物材料和知识研究出的知识产权的人,应使用申请表III。
(4)申请者满足所有必需的要求,主管部门可同意批准对符合此期限和条件的专利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的申请。
20、利益公平分享(第21条)的标准
(4)当同意批准任何人对研究成果的获取或转让、专利和知识产权的申请或者对第三方就所获得的生物资源与相关知识的转让时,主管部门可规定期限和条件以确保所获得的生物资源与相关知识转让所产生利益的公平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