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原告)与长春利通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房屋纠纷案经过九年,我在最初一审时缴纳了房屋财产保全费,但法院却默许第三人非法撕毁法院封条强占了房屋至今长达8年之久并对原告要求保全要求置之不理。期间案件多次反复重审,近日长春市南关区法院重新审理后下达新
【问】
我(原告)与长春利通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房屋纠纷案经过九年,我在最初一审时缴纳了房屋财产保全费,但法院却默许第三人非法撕毁法院封条强占了房屋至今长达8年之久并对原告要求保全要求置之不理。期间案件多次反复重审,近日长春市南关区法院重新审理后下达新的判决书,明确我与被告合同有效,原告按9年前合同规定价格向被告缴纳余款(因被告毁约,原告只缴纳了部分房款);被告与第三人合同无效,被告应承担一物二卖的责任,第三人应倒出房屋,被告将第三人缴纳的预付款退回给第三人;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原告承担;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
请问:1、被告和第三人是否应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如果被告和第三人不负责赔偿,我的损失向谁要?
2、9年过去了,房屋受到了很大损伤(被第三人擅自对房屋结构作了拆改),法院仍要求我按原合同价格补交余款,却对我的经济损失甚至连我9年前交付的10元预付款利息都不与考虑,这样的判决合法吗?
【解答】
1.你可以要求被告赔偿你的经济损失。第三方则不应承担赔偿你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2.你作为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与合同规定质量相符合的房屋。如果现在被告交付的房屋受到了很大损伤不能达到当初约定的质量条款你可以要求他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当初未对此约定违约责任,则你可以选择要求他修理或减少价款。详细规定见合同法和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