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例示依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之。 二 本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定之各款著作,其内容例示如下: (一)语文著作:包括诗、词、散文、小说、剧本、学术论述、演讲及其他之语文著作。 (二)音乐著作:包括曲谱、歌词及其他之音乐著作。 (三)
一 本例示依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之。
二 本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定之各款著作,其内容例示如下:
(一)语文著作:包括诗、词、散文、小说、剧本、学术论述、演讲及其他之语文著作。
(二)音乐著作:包括曲谱、歌词及其他之音乐著作。
(三)戏剧、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剧、歌剧、话剧及其他之戏剧、舞蹈著作。
(四)美术著作:包括绘画、版画、漫画、连环画(卡通)、素描、法书(书法)、字型绘画、雕塑、美术工艺品及其他之美术著作。
(五)摄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灯片及其他以摄影之制作方法所创作之著作。
(六)图形著作:包括地图、图表、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及其他之图形著作。
(七)视听著作:包括电影、录影、碟影、电脑荧幕上显示之影像及其他借机械或设备表现系列影像,不论有无附随声音而能附着于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录音著作:包括任何借机械或设备表现系列声音而能附着于任何媒体物之上之著作。但附随于视听著作之声音不属之。
(九)建筑著作:包括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建筑物及其他之建筑著作。
(十)电脑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间接使电脑产生一定结果为目的所组成指令组合之著作。
三 本法第六条所定衍生著作及第七条所定编辑著作,依其性质归类至前项各款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