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购房屋分手后归谁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按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一对恋人在同居期间买了一套房屋,3年前他们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却不科他们的爱情也已走到了尽头。在房屋分割上,本来很害易达成协议,但当时房屋的市场价已经涨了一倍多,那么,谁该得这套房呢呢? 案件回顾: 恋人分手为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按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一对恋人在同居期间买了一套房屋,3年前他们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却不科他们的爱情也已走到了尽头。在房屋分割上,本来很害易达成协议,但当时房屋的市场价已经涨了一倍多,那么,谁该得这套房呢呢?

 

案件回顾:

 

恋人分手为房产分割闹上法庭

 

小姐往大学期间结识了先生,不久便坠入了爱河。2001年大学毕业后谭小姐住入先生家中,与先生及其父母一起生话。为了组建小家庭,2003年5月小姐与先生首付9万余元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二手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姐、先生两人名下。此后两人在这套房屋内同居生话。2005年底双方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2006年,两入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而当时32万元购买的房屋此时已经涨价到7l万元,两人都不愿意放弃该套房屋,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房屋归男方所有,须付折价款28万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小姐、先生,因此该房的产权属两人共有。现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由于谭小姐愿意支付的房屋折价款41万元远高于顾先生愿意支付的折价款8万元,因此判令房屋归小姐所有,小姐支付顾先生房屋折价款415000元。判决后,先生提起上诉,市一中院认为,本案房屋产权为双方共有。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房屋应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予以分割,而从双方提供的购房及还贷凭证来看,证明顾先生的出资多于谭小姐,故应由顾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先生支付谭小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市一中院认定先生对房屋享有60%的份额.小姐享有40%的份额。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房屋归先生所有,先生支付谭小姐房屋折价款284000元。

 

法庭争锋:

 

谁支付了房款?

 

审判长:房屋的首付款由谁支付?

 

先生:我支付了8.8万元.小姐支付了l万元。

 

小姐:房屋是两人同居后购买的,当时钱已经混同,无法区分是谁的钱了。

 

审判长:按揭还贷是谁还的?

 

先生:每月的还贷以及之后一次性提前还贷部是我还的。

 

小姐;虽然还货是以先生的名义还的,但是同居期间,先生的钱用于还债后,日常生活的支出部是由我负担,一次性提前还贷的钱是两个人共同的积蓄。

 

案件重点: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如何分割

 

小姐与先生原来是恋人关系,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屋且登记在两人名下,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而言,房屋应确定为两入共有。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剖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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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