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按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一对恋人在同居期间买了一套房屋,3年前他们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却不科他们的爱情也已走到了尽头。在房屋分割上,本来很害易达成协议,但当时房屋的市场价已经涨了一倍多,那么,谁该得这套房呢呢? 案件回顾: 恋人分手为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按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一对恋人在同居期间买了一套房屋,3年前他们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却不科他们的爱情也已走到了尽头。在房屋分割上,本来很害易达成协议,但当时房屋的市场价已经涨了一倍多,那么,谁该得这套房呢呢?
案件回顾:
恋人分手为房产分割闹上法庭
谭小姐往大学期间结识了顾先生,不久便坠入了爱河。2001年大学毕业后谭小姐住入顾先生家中,与顾先生及其父母一起生话。为了组建小家庭,2003年5月谭小姐与顾先生首付9万余元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二手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谭小姐、顾先生两人名下。此后两人在这套房屋内同居生话。2005年底双方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2006年,两入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而当时32万元购买的房屋此时已经涨价到7l万元,两人都不愿意放弃该套房屋,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谭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房屋归男方所有,须付折价款28万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谭小姐、顾先生,因此该房的产权属两人共有。现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由于谭小姐愿意支付的房屋折价款41万元远高于顾先生愿意支付的折价款8万元,因此判令房屋归谭小姐所有,谭小姐支付顾先生房屋折价款415000元。判决后,顾先生提起上诉,市一中院认为,本案房屋产权为双方共有。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房屋应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予以分割,而从双方提供的购房及还贷凭证来看,证明顾先生的出资多于谭小姐,故应由顾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顾先生支付谭小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市一中院认定顾先生对房屋享有60%的份额.谭小姐享有40%的份额。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房屋归顾先生所有,顾先生支付谭小姐房屋折价款284000元。
法庭争锋:
谁支付了房款?
审判长:房屋的首付款由谁支付?
顾先生:我支付了8.8万元.谭小姐支付了l万元。
谭小姐:房屋是两人同居后购买的,当时钱已经混同,无法区分是谁的钱了。
审判长:按揭还贷是谁还的?
顾先生:每月的还贷以及之后一次性提前还贷部是我还的。
谭小姐;虽然还货是以顾先生的名义还的,但是同居期间,顾先生的钱用于还债后,日常生活的支出部是由我负担,一次性提前还贷的钱是两个人共同的积蓄。
案件重点: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如何分割
谭小姐与顾先生原来是恋人关系,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屋且登记在两人名下,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而言,房屋应确定为两入共有。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剖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