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有个女士A,在2004年的时候,在上海的松江区,通过房产中介,向一男子B,买入一套二手房,付清了20多万的房款,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看到这里,是不是对绝大多数买二手房的人来说,就意味着万事大吉了?除非是买到的是有人上过吊的房子。 但当A要搬到该房屋里的
案例:有个女士A,在2004年的时候,在上海的松江区,通过房产中介,向一男子B,买入一套二手房,付清了20多万的房款,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看到这里,是不是对绝大多数买二手房的人来说,就意味着万事大吉了?除非是买到的是有人上过吊的房子。
但当A要搬到该房屋里的时候,发现里面住有一对老夫妇,C和D,老夫妇很激动,说B是他们的儿子,不务正业,是个逆子。这个房子根本不是B的,而是B偷拿着他们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去房产交易中心偷偷办的过户,C和D根本不知情,并且也没有到场,更没有签字,可是房子却顺利过了户。A哪里知道有这个内情?有注明产权人是B的房产证,就放心付了款。后来,C与D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起诉房产交易中心,要求认定将房产权人C和D变更为B的行为无效。法院支持了这个诉讼请求。即该房产的产权人仍应当为C和D。这样,B的行为就是诈骗,构成犯罪。公安局将潜逃的B从北京抓回上海,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宣判,判了好象是12年,因为不光涉及这一起诈骗。A房款两空,提起民事诉讼,可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就这样一个案件,同事涉及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现在两年多了,A女士人房两空,付出了买房款,却得不到房。买房款已经被B挥霍一空。从法律上讲,C和D虽然是B的父母,可是无义务为B还债。而B要在监狱里呆12年。
律师支招: (1)本案中,房产交易中心显然根本没有严格审核过户必需的材料和手续。产权人C和D并未到现场办理过户。类似的过户只有这一个案例吗?即使房产交易中心严格审核,要求现产权人到场,那有没有可能找一个假冒的产权人到场并签字?房产交易中心看是不是产权人,看的是身份证及身份证上的照片,难道现在的假身份证象造原子弹一样难吗?马路上到处都有“办证”的电话号码。
(2)本案中,A在买房前没有实际看房,并详细了解B的家庭情况,特别是住房情况。比如该房从哪里买来?为何要卖房?(如果只有一套房子要出卖,就比较令人怀疑。)但现实生活当中,卖房人好象没有义务回答这些问题吧?哪怕房子是10万只蜜蜂辛苦一年盖出来的,只要有房产证,你问这么多干什么?卖房人如果不客气地说:“难道你还想问我性生活的情况?”恐怕买房人也会很不好意思吧?
(3)如果是假的房产证怎么办?很多产权人缺乏法律常识。这里讲我的一个观点:房产证是废纸一张。房子归谁,以房产交易中心的登记为准。房产证丢失了,或是被偷了,或是被借走了,别人拿在手里没有任何用处。其实产权人拿在手里也没有任何用处,不出示这个产权证,也是产权人的,因为以登记为准。这里要提示买房人,面对假的产权证是比较好办的,就是自己去交易中心去查证房子的产权情况。不光可以查到真实的产权人,还可以查到是否不止一个产权人,查到是不是被法院查封,是不是欠银行的房贷,是不是已经租给别人,并办理了房产租赁登记(租赁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如产权人未通知要出售,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要求确认房产交易无效)。反正如果我要买二手房,产权证给我看我都不看的。一定会自己去查询,查个清清楚楚。
(4)最麻烦的,如果产权人及其家人联合起来诈骗买房人。就比如本案中,如果B和C及D勾结起来,要骗人,几乎一骗一个准。B钱到手,C和D说这房子是他们的。而B的情况和本案中可以完全不同,因为既然要诈骗,会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C和D住在房屋内,B有房产证,找一个E,出面以冒充B,与A签约,得到钱以后消失。B再跳出来说,我的房产证丢了,人家是骗你的。这样,E得到了钱,其实是B、C、D、E得到了钱,而A失去了钱,却没有得到房。当然,这显然是犯法的。不过有些人利令智昏,特别是现在的中国,物欲横流,而有些人老老实实赚合法的钱又这么困难,于是以身试法的人还是有的。我个人感觉,就是有些人,见了钱就象苍蝇见了血一样,不计后果地侵吞。
(5)通过本案,可以发现,即使产权证,或是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产权人,也未必是真正的产权人。即向产权人买房,也是有风险的。那怎么办?恐怕只能去查这个房子是经过怎样一个过程和价格,由产权人取得的。而相关的资料,好象一般人未必有资格去查询相关的合同等文件的。为什么海尔的微波炉在海外销售时的说明书里,注明微波炉不能用来为洗澡后的猫来烘干?就因为有人这么做了,猫死了,向法院起诉要求海尔赔偿。于是就这样注明。其实,买二手房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只要我们搞清楚了其中的各个猫腻环节,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把这种风险降到最低,二手房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还是很好的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