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来电询问:2009年9月,经多方筹集,我一共凑齐4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和相恋二年的女友张某结婚时作为婚房。今年1月24日,我俩共同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将产权登记在女友的名下。但是不久前,我的女友张某表示自己已经有了新朋友,要求和我分
李某来电询问:2009年9月,经多方筹集,我一共凑齐4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和相恋二年的女友张某结婚时作为婚房。今年1月24日,我俩共同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将产权登记在女友的名下。但是不久前,我的女友张某表示自己已经有了新朋友,要求和我分手,不同意和我结婚。请问律师,房子是我出资购买的,但房产证上是张某的名字,请问我还能要回我购买的房子吗?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任波律师解答: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的登记具有推定力,即经合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是,这个推定事实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绝对“真正”,不可推翻。在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时,法院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对现有的权属登记予以变更。
本案中,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依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来看,张某即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李某自己出资购房却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可以视为是附条件的赠予,又称附义务的赠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0条之规定,赠予可以附义务。可见,赠予人在赠予财产时,可以要求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履行所附义务。本案女方没有与男方结婚也不愿与男方结婚,显然,女方没有履行赠予所付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所以,李某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房屋产权登记,重新确认产权归属,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