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8-2-21 执行日期:1988-2-21 各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8-2-21
执行日期:1988-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不少被侵权单位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人、来函,要求我局对商品的真伪做出认定。我局意见,商品是真是伪,应请正宗商品的生产厂家或相应的检验部门认定,由其提供证据。
以上意见,请通知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注意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