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4-20 执行日期:1989-4-20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转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部《关于汕头谷饶新美化工厂侵犯“KAO花王”商标案》的函。我局意见,日本花王株式会社使用在香皂、肥皂商品上的“KAO花王”商标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4-20
执行日期:1989-4-20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转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部《关于汕头谷饶新美化工厂侵犯“KAO花王”商标案》的函。我局意见,日本花王株式会社使用在香皂、肥皂商品上的“KAO花王”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受法律保护。汕头谷饶新美化工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洗发水、护发素上使用“KAO花王”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至于日本花王株式会社未能正确使用“KAO花王”注册商标和未标明注册标记的问题不应影响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汕头谷饶新美化工厂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请你局将我局意见转告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我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