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专利局 发布日期:1993-4-1 执行日期:1993-4-1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1.引言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要求获得专利权时,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或者审查员的要
发文单位:国家专利局
发布日期:1993-4-1
执行日期:1993-4-1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1.引言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要求获得专利权时,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或者审查员的要求,还需要办理各种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事务。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及在审批程序中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统称为专利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或者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称为专利申请文件;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办理与该申请或者专利有关的各种手续时,提交的除申请文件以外的各种请求、申报、意见陈述、补正以及各种证明、证据材料,称为其他文件。
2.书面形式
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细则3)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软盘、光盘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迅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被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3.适用文字
3.1中文
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的或者在处国书立的证明或者证据材料外,应当使用中文。(细则4)
专利局以申请人递交的中文申请文本为审查的依据。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附送的外文申请文本,供审查员在审查程序中理解该专利申请的内容时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3.2汉字
本章3.1中的“中文”一词是指汉字。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应当使用汉字。
汉字应当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4年公布的简化字为准。申请文件中的异体字、繁体字、非规范简化字,专利局可以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3.3外文的翻译
外文科技术语应当按规定译成中文,无统一中文译法时可按一般惯例译成中文并注明原文。(细则4.1)
外文计量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标准符号的标准单位。
当事人在递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或者在外国书立的证明、证据材料时(例如优先权证明文本、转让证明等),应当同时附送中文题录译本,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之内递交全文中文译本或者摘要中文译本。(细则4.2)
4.标准表格
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各种标准表格格式由专利局制定。必要时,由专利局对其进行全面或者部分修改,并向公众公布新的格式。(细则92.1)
以非标准表格办理的手续,专利局可以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视为未提出。
4.1纸张
各种文件使用的纸张应当柔韧、结实、耐久、光滑、无光、白色。其质量应当与80克胶版纸相当或者更高。
4.2规格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用纸的规格为260mm×185mm(16开)
其他表格的规格均为297mm×210mm(A4)
4.3页边
各种表格的顶部和左侧应留有25mm空白;底部和右侧应留有15mm空白。
页边内不得有任何文字或者符号。
5.书写规则
5.1打字或印刷
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以及附图中文字部分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上述文件中的数学式和化学式可以按制图方式手工书写。(细则94.1)
其他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可以手工书写,但字体应当工整,不得涂改。
5.2字体及规格
各种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不应当使用草体及其他字体。
字高应当在3.5mm至4.5mm之间;行距应当在2mm至3mm之间。
5.3书写方法
各种文件除有规定外,应当单面、纵向使用。自左至右横向书写。
一份文件不得涉及两件以上专利申请,一页纸不应包含二种以上文件(例如,说明和权利要求书)。
5.4字体颜色
字体颜色应当为黑色,以适合于用照相制版、缩微、静电复印等方法直接、大量复制该文件。字迹应当清晰、牢固、不易擦去、不易褪色。
5.5编号
一种文件在两页以上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并左右居中。
6.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常用的证明文件有非职务发明证明、转让合同、继承证明、国籍证明、总部所在地和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经常居所证明、法人地位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法人名称变更证明、经常居所变更证明、优先权证明(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微生物菌种保藏证明、文件寄发日期等。
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由各当事人之间签订。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提供正本,不得使用复印件。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对证明文件进行公证或者认证。
7.文件份数
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原本和复印件各一份,并应当注明其中的原本。(细则16)
除专利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以及替换页外,向专利局提交的其他文件为一份。当文件需要转达其有关方时,专利局可以根据需要在通知书中规定文件的份数。
第二章 专利费用
1.费用缴纳的期限
(1)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需要同时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如果要求优先权的话)和申请附加费(视为申请费的一部分)。(细则84)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上述申请费(含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上述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细则85)
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
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当事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提出请求的话),或者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但最迟在相应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当事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提出请求的话)。
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
撤销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之日起六个月。
(3)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的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以后的维持费的缴纳期限是前一年度期满前的一个月内。申请人未按时缴纳申请维持费的,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补缴。(细则86)
(4)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的二个月。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以授予专利权通知发文日为准),已经缴纳当年申请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年费。(细则87)
(5)年费及其滞纳金的缴纳期限参见本部分第九章2.2的规定。
(6)著录事项变更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细则89)
2.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各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电局或者银行汇付,但不得使用电汇。(细则83)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同时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向专利局缴纳费用,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述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专利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以汇出日为缴费日。但自汇单上注明的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例外。
各种费用的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3.费用的减缓
费用减缓办法由专利局另行公布。
4.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4.1暂存
由于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应当将该款项暂存在专利局帐户上。经查询,查清其内容的,应当尽快开出收据,并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暂存满二年仍无法查清其内容的,进行清帐处理。
4.2退款
4.2.1退款的原则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经当事人请求,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以错缴费用为理由请求退款的,应当提供错缴的证据。因汇单上的项目不完全或者不清楚,经审核后仍无法开出收据的也应当予以退款。(细则83.5)
以下情况不予退款。
(1)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一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2)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3)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4.2.2退款的效果
被退的款项被视为自始即未缴纳。
5.费用的查询
当事人需要查询费用缴纳情况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复印件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复印件(未收到收据的)或者提供收据复印件(已收到收据的)。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汇出费用之日起算。
第三章 受理
1.受理地点
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局设置在若干省、市的代办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审批程序中的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应当开设受理窗口。未经过受理处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的地址由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
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2.1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予受理。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
该请求书应当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别;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3)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
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至少能够容易地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2.2不受理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章2.1中规定的受理条件之一的;
(2)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申请专利权利的;
(3)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需要委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述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未委托的。
2.3受理与不受理程序
专利受理处及各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应当全面地、认真地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努力理解申请人的意愿,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2.3.1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受理:
(1)确定收到日: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各代办处在请求书上加盖收文日戳送专利局受理处穿日期孔。
(2)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请求书上注明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称与数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请求书上。
(3)确定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之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如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时,以专利局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信封存档)。分案申请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法28、细则5.1)
(4)给出申请号:按申请先后顺序给出相应专利申请号,贴在请求书和其他有关文件上。
(5)记录邮件挂号号码:通过邮局挂号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在请求上记录邮寄该文件的挂号号码。
(6)作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本存档。受理通知书至少应记载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和文件核实情况,并在副本上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印章,在正本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
2.3不受理程序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不予受理:
(1)确定收到期: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机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
(2)作出不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当事人,正本存档。不受理通知书至少记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文件数量和不受理原因,并在副本上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印章,在正本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
(3)退回文件:未被受理的文件随同不受理通知书一起寄送当事人。
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代办处窗口当面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受理,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也不在申请文件上作出任何标记。
3.其他文件的接收与不受理
3.1接收条件
其他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接收:
(1)各文件中注明该文件所涉及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并且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的;
(2)各文件是用中文书写,字迹清晰、字体工整,并且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完成的。外文证明材料附有中文清单。
3.2接收与不受理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及各代办处收到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递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时,应当全面地,认真地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努力理解当事人的意愿,依法接收或者作出不受理通知书。
3.2.1接收程序
其他文件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接收:
(1)确定收到日: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日期机穿上当天日期,以记载受理处收到该文件的日期。未经受理处登记和穿日期孔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各代办处应当在清单上(无清单的在主文件上)加盖收文日戳并送专利局受理处穿日期孔。
(2)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核对清单上当事人注明的文件名称与数量,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清单上;申请人未提供清单时,核对主文件上注明的附件情况,将核实情况记录在主文件上。
(3)确定递交日:通过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文件,以收到文件之日为递交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文件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递交日,如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时,以专利局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递交日(信封随文件一并存档),文件递交日应当记录在文件清单上(无清单的,记录在主文件上)。
(4)给出收到文件回执:当事人递交文件同时附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的,应当在清单副本上注明核实情况并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代办处印章后送交当事人,清单正本上应当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发文日期后存档,当事人递交文件同时未附送文件清单或者附送文件清单但不足两份的,可以不发出收到文件的回执。
3.2.2不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按照本章2.3.2中规定的顺序作出不受理通知书。
4.申请日的改正
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时,可以请示专利改正申请日。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改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改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
(2)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证据。
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处应当核对证据是否有效,有效的,应予改正申请日;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效的,不予改正申请日的。
准予改正申请日,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本存档,并通知有关部门;不予改正申请日的,应当作出不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送交申请人。
5.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细则64.2)
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代理处在受理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予以受理或者给出了错误的申请号、申请日或者文件数量核实的错误,只有专利局受理处有权作出更正决定。
6.查询
专利局受理处设置收文登记簿。当事人除能提供专利局或者代办处的收文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外,以收文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提交该文件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专利申请案卷
1.案卷及组成
专利申请案卷是专利申请在审批及有效期间内逐步形成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各种文件的集合。
专利申请案卷是审批和作出各种结论的依据。它详细、真实地表述了专利申请从产生、形成到消亡的整个过程。
专利申请案卷由案卷夹和各种文件组成。
1.1案卷夹
案卷夹用于保存文件,同时也用于记录案卷的重要内容,因此案卷夹是案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案卷夹遭到自然或人为的损坏需要更换新的案卷夹时,应当将案卷夹上的全部记录移至新案卷夹上,并将原案卷夹与案卷同时保存,不得随意销毁。
案卷夹设有二个文件装订条二个文件袋。
第一装订条上装订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首次递交的各种文件(含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和受理通知书正本。
第二装订条上装订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产生的其他文件。
第一文件袋用于存放尚未处理或者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文件。
第二文件袋用于存放公报袋。公报袋内存放公开或者授权文件。
案卷夹的封面、封二、封三和封底分别用于记载流程、费用、法律状态等以及文件名称。
1.2文件
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主要来自下列四个方面:
(1)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要求获得专利权时,依法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2)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作出的一系列决定和通知以及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作出的各种答复;
(3)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主动办理各种手续时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4)在专利审批和授权后专利权有效期间内,任何人依法对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提出的各种文件以及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人民法院等部门对这些文件审理后产生的文件。
上述文件经过处理、立卷、归档形成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
2.立卷原则
2.1立卷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真实原则。收集的内容应当是申请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审查员等在申请专利、专利申请的审批、授权后各个法律程序中产生的原始文件。这些文件不得随意替换、删除、补充和涂改。需要更正的应当作出更正决定并说明理由。
(2)独立原则。每一件专利申请建立一份独立的案卷,以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命名,该命名使用于案卷存在的全过程。
同一申请人对若干专利申请案卷办理内容完全相同的手续时,应当分别对所在专利申请提出请求,这些文件将被归入各自的案卷中。申请人不得使用“参见”的方式省略文件。证明文件可以只用一份正本和若干副本,但应当注明正本所在案卷的案卷号。
专利局向同一申请人发出内容相同的通知或决定时,均应当一件专利申请一份通知或者决定,不得省略。
(3)时间顺序原则。当事人依法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对提出的各种文件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立卷归档;专利局审查员在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各种通知或者决定也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专利申请案卷按各文件处理时间的先后顺序立卷。
2.2记载
2.2.1文件的记载
案卷内全部文件(包括收文和发文)应当按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码并记载在案卷夹的相应栏目内。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首次提交的各种文和受理通知书按下列顺序装订、编页码并记录在案卷夹上的封三上,其顺序为:请求书、优先权声明、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请求书、优先权声明、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主动提交的各种文件或者应审查员要求提交的各种文件和任何人依法对该专利申请提出的各种文件都应当记载在案卷夹封四的收文栏内;审查员作出的各种通知或者决定应当记载在案卷夹封四的发文栏内。记载的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收发文日期和该文件所在的位置(页码)。
2.2.2费用记载
收到各种费用时,应当将费用名称、缴费情况记录在案卷夹封二上。办理需要缴费的手续时,首先复核费用记录情况,办完手续时对该记录作出处理日期。
2.2.3法律状态记载
专利申请的重要法律状态,特别是结案状态,应当记载在案卷夹封面和封三的相应栏目内。
2.2.4流程记载
专利申请案卷在专利审批程序中运转情况(主要是进入各程序的时间),应当记载在案卷夹封面的相应栏目内。
2.2.5其他记载
分类号、所属审查部门、各种标记(优先权标记、实审请求标记、保密标记、减缓标记等),应当记载在案卷夹封面相应的栏目内。
2.3记载方式
本章2.2中所称的记载应当由立卷归档人进行。例如,申请人首次提交的文件由受理处立卷并记载;分类号、申请所属审查部门由分类审查员或者实质审查员立卷并记载;各种通知和决定由审查员记载并由流程管理人员立卷;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由流程管理人员记载并由各责任审查员或事务处理人员立卷。
记载应当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或钢笔,不得使用铅笔等易擦去字迹的工具来实现。
记录有误需要更正时,由经办人在更改处签章,并使被更正的内容依然可见。
2.4整理与分册
审批程序结束时,应当对专利申请案卷进行整理。
当案卷内文件总页数超过105页时应当分册保管。分册时,应当考虑到文件的不可分割性,要在各分册的封面作出明显标记,并且还要在首册上注明册数(含首册)。
3.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案卷是对专利审批、复审、撤销、无效、侵权诉讼、权利争议等法律程序的真实记录。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在审批程序和其他程序中可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导致公布的文本与原始文件不相一致。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以原始文本为依据,对符合规定的修改给予考虑,并在授权文本中加以确认和公告。
4.查阅和复制
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专利局除有关初审人员和实审人员(公布前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申请)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申请人因未留原稿对审查意见书答复有困难的,书面请求复制原始文件,经批准后可以办理。(法21)
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经专利局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细则91.1)
4.1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申请人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对审查员的答复文件,审查员依法作出的各种正式决定和通知,当事人依法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提出的正式文件均属于允许查阅和复制的范围。
审批程序中,申请人为了说明技术特征而提供的保密资料,申请人的隐私材料,专利局各级领导对审查员的指示和对申请文件的批示等均属于不允许查阅和复制的范围。
4.2查阅和复制程序
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
(2)专利局工作人员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依照本章4.1中的规定对案卷进行整理,取出不允许查阅和复制文件;
(3)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
(4)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复制的文件进行复制;
(5)专利局工作人员对查阅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卷重新整理后退回所在部门。
5.保存期限和销毁
5.1保存期限
已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可分为:授权前结案(视为撤回、主动撤回和驳回等)的案卷和授权后结案(视为放弃专利权、主动放弃、未缴年费失效、专利权期满和无效等)的案卷两种。
授权前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为3年;授权后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5年。保存期自结案日起算。(细则91.2及。3)
分案申请案卷的保存期从最后结案案卷的结案日起算。
重要的专利申请案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不定期延长保存期限。
5.2销毁
销毁前通过计算机作出案卷销毁清册,该清册记载被销毁的案卷的案件号、基本著录项目、销毁日期。清册经主管局长签署销毁命令后,由主管案卷部门实施销毁工作。
第五章 保密
1.保密的范围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保密的范围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两个方面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专利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综上所述,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
2.保密的基准
保密的基准另行规定。
3.保密的程序
3.1保密请求的提出
(1)由申请人提出
发明专利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也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准备公布该申请之前(即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15个月内)用书面方式提出保密请求。
(2)由专利局提出
审查员在进行分类时,将发明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挑选出来。
3.2保密的确定
保密审查员根据保密基准对已经提出保密请求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保密,其程序如下:
(1)发明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移交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2)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应当作出不予保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保密的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之内提交国务院主管部门(按行业归口)或者国家保密局认为应予保密的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该申请按一般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3)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保密的,应当把申请文件复印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和摘要)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专利局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由保密审查员确定是否准予保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其发明未被确定保密不服的,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国家保密局认为应予保密的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该申请将按一般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细则8.2)
(4)需要保密的,保密审查员可以直接确定应当保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保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复议处申请复议。
3.3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保密审查员应当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建立保密文档位置状态卡,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其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以公布,已有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并由保密审查员通知申请人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颁证日。
4.解密的程序
4.1解密请求的提出
(1)由申请人提出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
(2)由专利局提出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提出解密。
4.2解密的确定
解密的决定应当在征求原认为需要保密的部门的意见之后由专利局作出。
申请人提出解密请求,应当附具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局同意解密的证明文件;未附具证明文件的,仍予以保密,并通知申请人。
专利局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向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局征求意见,再确定是否需要解密;决定解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3解密专利申请(专利)的程序
保密审查员应当对已经解密的专利申请(专利)作出解密标记。
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按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批程序和管理。
发明专利解密后,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说明书单行本,并按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1.通知和决定的产生
1.1通知和决定
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和专利权授予后的程序中,审查员、复审人员、事务处理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将作出各种通知和决定。这些通知和决定主要有: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书、补正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驳回决定、复审决定、撤销专利权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
1.2通知和决定的撰写
撰写通知和决定应当遵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的有关规定。
1.2.1组成
通知和决定一般应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著录项目。对于通知,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有两人以上,但属于同一方时,可以仅注明其代表人,但通知的内容对其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均发生效力)和通知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对于决定,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所有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决定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本部分最好还包括通知或决定所述及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名称。
(2)正文。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通知和决定的名称、内容和结论。
(3)结尾。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通知专利局印章和发文日期。
1.2.2撰写
通知和决定的用语应当简洁,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通知或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指明后续法律程序。
通知和决定一般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对于文字较少的,可以用手工书写。手工书写时。应当字体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1.3通知和决定的份数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通知和决定一般为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在专利的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中,通知和决定的份数根据参加程序的有关方数目来确定。
正本由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个人名章(需要审核的,同时由审核人员加盖个人名章),注明发文日期,存入案卷中;副本加盖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业务用印章并注明发文日期后送交当事人。
2.通知和决定的送达
2.1送达方式(细则5)
2.1.1邮寄
邮寄送达文件是指通过邮局把通知和决定送交当事人。除另有规定外,邮寄的文件应当挂号,并应当登记挂号的号码、收件人地址和姓名、文件类别和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
2.1.2直接送交
经专利局同意,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按接收通知和决定。特殊情况下,经专利局同意,当事人也可以在专利局指定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
除受理处窗口当面交付受理通知书和文件回执外,当面交付其他文件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特殊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在通知和决定的正本或者申请案卷上签字并记录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和签发单位。
2.1.3公告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或者因地址不详被邮局退回的通知和决定,专利局可以在专利公报上通知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送达日仍按照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计算。
2.2收件人
2.2.1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专利、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或者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申请人或者请求人为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当事人是自然人时,收件人为该自然人;当事人是单位时,收件人为该单位(有联系人的,应当注明该联系人的姓名);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时,收件人为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
2.2.2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在专利代理委托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指定了专利代理人的,收件人为该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有两个的,收件人为该两名专利代理人。
2.2.3其他情况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是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仅适用于专利局已被告知情况下)。
国家专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