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4〕23号 各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4年12月16日至17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肖扬院长,曹建明,姜兴长副院长分别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现将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肖 扬
(2004年12月16日)
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人民法院工作不断推向前进,同时,我们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处于新的发展阶段。我们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要求,针对人民法院的实际,研究和确定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思路和具体部署,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站在时代和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特别是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这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深刻分析了政法工作面临的挑战,以及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了关于提高执法司法能力的要求。学习好、贯彻好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这两个重要会议的精神,对于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根本目的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包括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包括党领导的全部司法实践活动。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是要进一步解决好为谁司法、怎样司法这个根本问题,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在五个方面的执政能力建设,都与人民法院工作紧密相关,特别是依法执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和要求,为人民法院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来实现党的根本宗旨;必须通过依法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来践行党的执政使命;必须通过依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来体现党的执政成效,这是由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能否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具有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此,我着重就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出发,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和政法机关肩负的历史使命,提出了要着力提高政法机关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这五个能力是对政法机关的总体要求,涉及政法工作各个领域。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是要不断增强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和司法活动规律,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本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发展的眼光,充分认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实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形式。从社会学的角度讲,社会调整有五大机制,第一是法律;第二是思想教育;第三是伦理道德;第四是利益驱动;第五是自然消解。其中,法律调整在社会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人均GDP在1千美元到3千美元之间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冲突更为激烈,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法律调整。经济改革带来了经济生活的活跃,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经济纠纷也相应增加。在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深刻变革中,人民群众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民主和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社会正在变得更加民主、更加开放、更加自由,这是社会不断进步的一个标志。社会的发展进步对人民法院推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依法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能力的强与弱、司法水平的高与低,司法形象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依法执政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只有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才能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为依法执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建设社会主义和阶社会,既需要通过发展来不断增强社会的物质基础,也需要司法来不断提供有力的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含义十分丰富。从民主和法制的角度说,首先,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靠某个“青天大老爷”“为民作主”的社会。必须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从和公正高效的适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不断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必须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党、政府和人民建立鱼水关系、人民群众的创造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的社会。必须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全社会富有生机和活力。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必须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这样一种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司法真正成为国之公器,保障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只有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才能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证整个社会的协调与和谐。
(三)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保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如果司法能力不强,裁判不公、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尊重和信仰,社会公平和正义就难以实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的作用日益突出,许多矛盾纠纷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到现在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许多经济关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来调整,到现在主要靠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司法职能已经从以打击犯罪为主,拓展为惩罚犯罪、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经济发展,这是国家法治进程加快的必然结果。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自身来说,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导致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相对突出。关于这个问题,我在今年7月份召开的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曾经讲到过,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矛盾有些缓解,但还远没有得到解决。我们一定要从保障依法执政的高度,正确认识这一矛盾并努力加以解决。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首先立足于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绝对不能一味坐等外界环境的改善,要善于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四)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维护司法权威,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司法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维护司法权威,首先是要公正司法,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度,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大家常说,“有为才有位”,我看还要加上一句,“有能才有威”。司法能力越强,司法水平越高,司法权威就越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崇。当前,维护司法权威正成为从中央到地方上下一致的共识,但一些试图挑战司法权威、进而动摇党的执政基础的事件时有发生。我们特别要注意到,一段时期以来,境内外别有用心的人和一些西方媒体,频频以炒作司法个案等方式制造事端。有的蓄意利用个案掀起“翻案潮”,企图否定党对重大历史问题的结论;有的假借涉诉上访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有的违宪法和法律规定,恶意起诉国家机关,丑化党的领导,歪曲国家形象。还有的假借呼吁实行司法体制改革,否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具有更为重大的政治意义。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判断。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法院和法官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作风不好等问题,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整体司法水平,维护司法权威。
(五)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必然要求。从国际上看,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但少数反华势力试图凭借强势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等各种手段继续对我国进行全方位渗透,图谋颠覆共产党的领导,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处各种颠覆和分裂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压力明显加大。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日趋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持续加快,世界经济对我国的影响明显加深,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正常发展的任务日益艰巨。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多的以法律手段的方式表现出来,人民法院进行有效司法应对,消解来自国际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的任务更趋繁重。从国内情况来看,随着经济成分、社会组织结构、就业途径、利益主体、分配方式、思想观念日趋多样,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暴露,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案件,如涉及国企改革、工资拖欠、城镇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和农村、农业、农民等问题的案件不断增多,城市社会内的权益之争日益突出,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适用法律和执行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解决这些问题,主要靠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但也要靠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定纷止争,依法制裁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司法能力的增强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妥善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办案中自觉地将法制意识和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才能应对形势的发展变化,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加强自身建设,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必然要求。社会在进步,人民法院也在发展。人民法院多年来的发展成就有目共睹:我们遵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党关于司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于人民法院实际,确立并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抓好三件大事,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在审判任务繁重、适用法律难度增大、司法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审判质量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显著改善,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依然还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制约着我们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还不够高,解决矛盾的本领还不够大,公正裁判的能力还不够强,司法作风还不够过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少数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还屡禁不止。客观地说,上述问题的存在,有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中央正在着手加以改革;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自身在司法理念、审判机制、法官队伍、内部监督、工作作风、法院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应当引起重视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望不会停留在一个静止的水平上。我们必须着眼于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实践中去解决存在的问题,最终又通过问题的解决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各级人民法院都要立足自身找问题、扣准问题找原因,将问题考虑得更充分一些,原因分析得更深入一些,在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上下功夫,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上下功夫,在强化自身监督的效能上下功夫,在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同时,加快自身的全面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认清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好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三件大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求真务实,加快发展。
二、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指导思想和总的任务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指导思想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增强五个方面的执法司法能力的要求,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着重增强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一是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没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的客观形势,决定了我们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严打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要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加强对颠覆国家政权和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要继续贯彻依法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严打的经常性、长期性,继续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加大对毒品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稳定,还要特别注意解决好涉诉信访问题。一段时间以来,涉诉信访特别是赴省进京上访数量明显增加,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民法院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果对一些矛盾纠纷处置不当,将会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各级法院都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诉求,充分尊重、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来访群众体现社会主义人文关怀。同时,也要认识到涉诉信访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从涉诉上访人员的素质情况看,许多人受封建的清官意识、本位思想的严重影响,对解决纠纷仍然停留在“击鼓鸣冤、拦车告状”的认识水平上。一些人文化水平不高、理解认识问题表面化、经济状况差、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偏激固执,容易受人煽动、挑拨和利用。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在努力增强涉诉信访接待处理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工作的司法救济功能,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的原则,既依法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又要对个别有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严肃处理,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及时消除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当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改善。但是,经济领域的犯罪仍然相对突出,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直接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各级人民法院要重点打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非法集资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利用国有企业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尤其要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背后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动。人民法院为发展第一要务服务,还要通过对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坚决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司法环境。对于跨地区的民事案件,可以采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律措施,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遏制个别地方刮“破产风”、搞“破产运动”,导致银行债权被大量逃废现象。人民法院要继续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安全的监控,认真审理金融纠纷案件,防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维护信贷秩序。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加强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商业秘密等案件的审判,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三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法律起源于纠纷,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大到国家和社会也是这样。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案件,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这是对司法能力的考验,也是检验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标准。我们一再强调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因为法律是理性的反映,是抽象的,个案情况则千差万别;法官审理案件不但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如果不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在这里,我要着重讲一下诉讼调解的问题。注重诉讼调解本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一大特色,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曾经规定“着重调解”的原则,但是在实行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职能作用后,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调解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现在既然法制日益健全,就不再需要调解。由于这种认识,调解的比重下降,判决的比重上升。实践中,一些案件简单下判带来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乃至无休无止的上访等问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影响了定纷止争能力的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绝不能因注重调解而违背公开审判的原则,要坚决防止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
四是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这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诉讼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协调“官民”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构法治和廉洁政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行政审判监督、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既要反对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与维护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审判和执行;又要克服“法院万能”的观点和倾向,对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审判范围的案件盲目受理或越权审理。总之,既要到位,又不越位,做到监督有力,保障有方。
五是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司法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人权,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把保障人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出了许多便民、利民、护民的举措,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实践证明,司法能力的增强不仅使人民群众获益良多,同时,人民群众的支持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司法水平的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刑事审判内在规律的研究,既增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又提高依法保障人权的水平,切实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杜绝超期羁押和超审限问题的发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具有法定从宽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减刑、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依法减刑、假释;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确,可判可不判的,可杀可不杀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理。要切实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通过依法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通过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节,通过在司法活动中弘扬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是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司法目标也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还是司法公正。无论是严厉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还是保障促进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归根结底都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去体现、去落实。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最热切,对司法不公的指责也最激烈。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有97%以上都能够在审限内审结,只有12%的一审案件提出上诉,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后改判的数量就更少。实事求是地讲,人民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实体是公正的,程序是合法的,审理是及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好的。此外,执行工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1995年到1998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执结677万件案件,年均执结169万件,执结金额3665亿元,年均执结916亿元;而1999年至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共执结案件1252万件,年均执结250万件,执结标的金额15311亿元,年均执结3062亿元。审判、执行工作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难能可贵。但不可否认,依然存在极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的问题。这些案件虽为数不多,但影响很坏。这就要求我们很好地提高学习与适用法律的能力,不仅要有公正之心,而且要有公正之举,切实以公正之能求得公正之效。因此,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在总结今年“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成果的基础上,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坚决抵制和克服人情、关系、金钱、地方和部门保护等各种干扰,进一步完善并强化内部监督,切实提高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能力。
着重增强上述六个方面的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确保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持续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的前提和基础,是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保证,是人民法院必须抓紧完成好的头等重要任务。当然,司法能力的内涵十分丰富,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各级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各自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选准着眼点和着力点,集思广益,开拓进取,以不断增强司法能力的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牢牢把握增强司法能力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全面提高司法水平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一件需要我们常抓不懈的大事。我们不仅要提高认识,而且要加强实践,结合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重点是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长期的努力:
(一)必须始终坚持依靠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党管司法,是一条重要的政治原则。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人民法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依靠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就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司法活动中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人民法院在各项工作中都必须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执政意识,司法活动一定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人民法院工作要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自觉地使体现党的主张宪法和法律准确得以实施,并使之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坚持依靠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就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办事。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党管理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巩固执政地位、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靠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就要自觉接受并服从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就是要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党的执政宗旨,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就是要着力提高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能力,增强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能力,提高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水平。
坚持依靠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就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德才兼备”的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要把政治立场坚定、懂得法律业务、清正廉洁、年富力强、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选任到法院领导岗位,建设好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确保司法权始终掌握在既懂政治、又懂法治的人手里。各级法院的领导干部,要善于在党的全局工作中准确把握法院工作坐标,坚持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并多做解释和沟通工作,提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水平。
(二)必须始终坚持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是在党的领导下设立在基层的国家司法机关,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任务艰巨,条件艰苦,矛盾集中,与人民群众的接触也最密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反映着整个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能否通过审判活动真正把诉讼纷争化解在基层,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重大考验。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要求,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为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并于今年10月份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专门做了汇报。济南会议以后,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一些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问题和困难正在逐步得以解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经与国家发改委反复协商,决定从2005年起,用三年的时间,把未建审判业务用房的人民法庭建设起来。其中,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的建设经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负担,征用土地、配套设施等由地方负责。目前,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展开,中央建设资金有望明年到位。关于建立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机制问题,也正在协商之中,这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但大家必须认识到,基层的困难依然很多,问题还很突出,当前,特别要在提高一审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下功夫,继续在人员配置、经费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促进基层法院司法能力的增强和司法水平的提高。
(三)必须始终注重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法官是司法活动的具体实践者和司法能力的具体体现者,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直接决定着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日益突出,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数量总计达到808万件,比1993年的459万件增长76%。经过努力,在中央的关心、支持下,中编办已经同意为人民法院补充10%的编制,明年将逐步到位,用以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但是,公正、高效地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单纯依靠增加人员编制是不行的,必须立足于提高现有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培养一大批业务精湛、水平高超、群众信赖的优秀法官。
首先,要加强学习。司法能力不是生之俱来的,是在不断的学习、积累、实践中养成的。古人说,“人之为学如逆水行舟,不日进则日退”。法官不学习,就不能掌握新的法律法规、不能接受新的司法理念、不能获取新的司法知识、不能增长新的司法技能,也就不能增强司法能力。十六大要求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推动建立学习型社会,这对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要在法院中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树立学习则强、学习则胜的理念,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树立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同时,要引导广大法官全面深入地开展应用法学的研究,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要加强对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培训,重点在短期培训与远程教育上下功夫。要根据提高司法能力的实际需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提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科技手段,按照中政委确定的远程教育方案,开展远程教育,统一进行审判知识、审判技能、审判经验的教育培训,为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要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我以前说过,“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楷模。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司法工作的历史证明,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不仅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取信于民,还要靠像蒋庆、宋鱼水同志那样淡泊名利、不慕浮华、执法如山,无私奉献的模范法官形象影响群众、感召群众,要让蒋庆同志“钱不可贪、文不可抄、官不可讨”这样感人至深的人生格言,成为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座右铭;要让宋鱼水同志“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工作追求,成为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参照系。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部署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结合法院实际,在学、摆、改、立四个环节上抓好落实,推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刻注意恪守职业道德、崇尚司法诚信、确保司法廉洁、弘扬司法文化,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三,要不断加大廉政建设的力度。一是要加强对法官的审判纪律教育,只有加强纪律约束,才能有效地规范和约束法官的司法行为,杜绝枉法问题的发生。在这里,我再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严禁越权办理案件;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及钱物;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严禁非法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谋取私利。凡是违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要教育法官增强廉洁意识,就是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否则,作风不廉,必然司法不公。三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探索形成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在内的廉政制度体系,不断把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教育法官在“德、能、勤、绩、廉”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使自己成为高效廉洁的法官,体现重法律、重业绩和重洁身自好的良好形象。四要完善审判监督,发挥上级法院了解案件审判情况的优势,依法纠正下级法院审判过程中存在的少数不公、不廉等现象。五要完善举报监督制度,通过完善对法官滥用审判权、执行权问题举报的受理制度、激励制度、保密制度、向举报人反馈信息制度,强化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六要坚持和完善巡视制度,重视运用巡视成果,巡视组要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对巡视中发现的司法不廉问题或线索,及时报告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要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精兵之道,在于强将”,领导干部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来说,如何带出一支司法能力强、司法作风好、司法水平高的队伍,是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大课题。在座的都是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是法院工作的重要领导者、组织者、决策者,我们的领导、组织、决策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这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为带好法院队伍、全面推进工作,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可以说是宵衣旰食,殚精竭虑。但面对法院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一些同志感到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一定要学会用发展的眼光和战略的思维来考量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既尊重广大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又率先垂范、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要继续贯彻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不断丰富和完善责任制的内容,认真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交流轮岗、任职回避等制度,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做到靠廉洁勤政的班子带出一流过硬的队伍。
(四)必须始终坚持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十分重视,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阐明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最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为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能否抓住这个机遇,通过改革进一步焕发人民司法事业的生机与活力,这既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重大考验,又是增强司法能力和提高司法水平的绝好契机。
人民法院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所有改革措施,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保证公正司法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的要求进行。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就是要按照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加强监督制约,依法独立审判,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完善,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明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将全面实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提高司法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和具体实施工作,使这项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也要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领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做到法院的改革与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适应,与提高司法能力相适应,与确保司法公正相适应。既要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又要注意吸收全人类文明创造的有益成果;既要有紧迫感,又不能急于求成,超越我国社会政治现实;要始终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原则,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制度性保障。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司法体制改革的主客观条件,正确评估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认清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健康顺利进行。
以上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条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过程中,要注意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完善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加强司法信息技术的推广和使用;要注意加快两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改善物质装备条件,提高司法保障水平。除此之外,去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提出的加强司法宣传等要求,也是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要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创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人民法院的先进典型,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法院、信任法院;要做好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把审理案件、宣判案件的过程,变成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的过程。
同志们,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人民法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以司法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工作
至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建明
(2004年12月17日)
昨天上午,肖扬院长就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指导思想、总任务和具体要求,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领会,贯彻落实。下面,我对2004年法院工作进行总结,并结合落实肖扬院长重要讲话精神,对明年的工作提几点具体要求。
一、2004年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
即将过去的2004年,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围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两大目标,突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个重点,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总的来说,有以下特点:
(一)服务大局抓审判,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案多、要案多,压力大,这是今年刑事审判工作的突出特点。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严惩各种刑事犯罪。针对维护国家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强化国家安全意识,依法惩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年初以来,一些地方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连续发生,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暴力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不断出现。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和《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审理了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案、安徽省阜阳市销售劣质奶粉案以及云南省马加爵故意杀人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巨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社会反映良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等专项行动提供了有力支持。针对毒品等犯罪的新特点,加大对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惩处力度。不断提高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水平,促进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不断深入。1一11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32458件,判处罪犯657364人。
集中解决超期羁押、减刑假释等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建立防止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强化人权保护意识、程序公正意识、审限意识,坚持周报制度,实行月月清,月月结,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产生新的超期羁押。截至11月30日,全国法院已清理旧存和新增超期羁押案件868件2427人,目前尚存8件8人,到今年年底可以基本清理完超期羁押案件。各高、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减刑、假释案件专项大检查,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案件,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同时积极试行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和听证制度,使减刑、假释工作更加规范。
加强民商事审判,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法院适应经济社会变革期、社会矛盾多发期、利益格局调整期的新变化,牢固树立为第一要务服务的意识,平等保护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国度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竞争,推动诚信建设,保障对外开放。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流转、拖欠民工工资等涉农案件175291件,涉案标的金额30.3亿元,促进和保障中央农村经济工作政策的落实。在民商事审判中重视诉讼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探索新时期诉讼调解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不断提高诉讼调解水平。1一11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3929780件,其中,调解结案率达29.54%。
支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审判领域继续拓宽,行政案件类型更趋多样,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大量行政案件的同时,结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适时开展专项活动,加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共审结行政诉讼案99860件,同比上升4.3%;一审原告胜诉率为18.63%。
下大气力解决“执行难”,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据统计,今年审结的6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在任务繁重、压力巨大的情况下,着力解决“执行难”,探索执行工作新思路,努力破解执行难题;同时,整顿规范执行工作秩序,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集中半年时间开展执行案件集中清理活动,强化流程管理,推行执行公开,规范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等工作,逐步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1一11月,已执结案件1707591件,标的额2522亿元。
认真处理涉诉信访,加强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采取动员息诉、依法纠错、法制教育和依法惩处等多种方式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严格信访工作责任制,重点解决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闹访和暴力访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接访能力,妥善处理了一批群体性案件。1一11月,全国法院办理群众来信来访350.5万件(人)次,同比下降2.36%;处理集体访6.3万人次,同比增长16.94%。不断完善涉诉信访处理工作流程管理,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行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听证、合议制度,努力确保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的程序性、规范性,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1一11月,全国法院共再审案件38334件,改判12770件。
积极探索、规划人民法院改革。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总结人民法院实施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取得的经验,继续围绕理顺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有效监督司法活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探索,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起草、论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二)突出重点抓基层,人民法院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深入开展基层建设情况的调研。各级人民法院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手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将加强基层建设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上半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组织部署,四级法院广泛参与,对全国基层法院基本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形成了百万余字的专题调研报告,这是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历史上规模最大、成果最丰硕的一次调查研究。
明确提出加强基层建设的长远规划。在调研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罗干同志代表党中央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指出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司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提供政治保障和有力支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指明了方向,更为解决基层建设当中的问题和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肖扬院长全面总结了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成果和经验,深刻分析了司法功能相对滞后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的矛盾,系统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就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工作提出了全面要求。
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基层建设情况的理解和支持。今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专门听取了肖扬院长关于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报告,法院基层建设赢得了广泛的认同,问题和困难引起了高度重视、同情和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相继作出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各级人大和政府纷纷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支持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些长期困扰基层建设的业外负担重、经费保障差、基建欠款严重以及人才流失、法官断档等困难正在逐步得以解决,为人民法院的全面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立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巩固基层建设成果。广大基层法院和法官充分发挥与人民群众距离最近、联系最多的优势,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总结了许多便民、利民、护民的新鲜经验,如进一步做好诉讼引导、诉讼风险提示等工作;实行巡回审判、预约开庭;有条件的法院建立了远程立案、电子签章系统,方便当事人诉讼。一些基层法院在纠纷易发、多发地区设立办案点或者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围绕公正抓队伍,法院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从今年5月起,全国法院深入开展了“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这是全国法院进行的又一次大规模的主题教育活动,目的是进一步解决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少数法官形象不佳的突出问题。针对教育活动中查摆出的问题,普遍建立、实行了警示教育、诫勉谈话、廉政档案等制度。为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6条检查验收标准,并派出由资深大法官带队的10个巡视组,深入基层,进行巡视检查。总的来看,教育活动收到了预期成效。
为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上半年从东部法院选调了60名优秀法官组成讲师团,到西部基层法院讲授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实务技能,努力提高基层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目前,已培训西部一线法官5万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严格审判纪律,确保司法廉洁,各级人民法院努力探索建立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必为”的激励机制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条件的法院还开展了廉政保证金制度试点工作。今年1一11月,全国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的法官485人,同比下降42.74%;追究刑事责任85人,同比持平。为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维护司法公正的隔离带。
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涌现和宣传了一批模范法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宋鱼水,以“辨法析理,胜败皆服”为目标,忠实履行审判职责,独立办案11年来审理的一千二百多件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最近被中宣部确立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典型”。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法官蒋庆,16年办案两千多件,无一错案,始终恪守“钱不可贪、文不可抄、官不可讨”的人生格言,最后却因公正司法被罪犯残忍报复杀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四)积极开展司法交流与协作,维护国家法制形象
今年以来,法院系统的对外交往活动不断,先后有24小外国法院代表团访问我国,全国法院有115个代表团赴有关国家出访,司法外交不断取得新成果。今年10月,肖扬院长成功访美,促进了中国司法与世界司法的交流,宣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增进了国际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了解,有力推动了中外司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与相关国家开展司法协助的磋商和谈判,加大国际间惩罚犯罪的协作力度,并保障涉外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积极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司法交流,推动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协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以及其他司法协作事项进行了磋商,并将尽快达成安排。目前,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刑事、民商事司法协作的磋商已经启动。同时,加强与台湾地区开展司法协作的研究,已经起草出关于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的安排,这是继承认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之后,在促进两岸司法协作、保护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的又一重要进展。
同志们,人民法院工作成绩来之不易。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开拓进取、辛勤努力的结果。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握大局、服务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要求,就一定能够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二、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进展顺利,宏观调控得到加强和改善,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得到抑制,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社会大局保持稳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人民法院工作面临许多有利条件。
首先,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并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新的飞跃和重大创新。《决定》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的高度重视,指出了司法工作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中日益重要的作用。最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显示了党中央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的决心,必将有助于逐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性因素,也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其次,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支持更加有力。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强调指出,要大力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对法院工作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发扬司法民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建设情况的汇报后,就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司法为民、队伍建设、司法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审议意见,为帮助人民法院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付出了极大努力,有力推动了法院基层建设。
第三,维护司法权威逐渐成为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共识。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维护司法权威越来越重视。今年以来,罗干、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同志就维护司法权威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指出:司法权威是党和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维护司法权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制度保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体现,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条件和关键环节。上海市委、江苏省委等还专门召开会议,强调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并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大力倡导支持下,要求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不要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不要批条子、打招呼,对办案施加影响,甚至代替司法机关对个案进行定性、处理,不要从本地区、本都门的利益出发,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要随意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的良好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正在进一步形成。
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在面临着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正承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从国际上看,一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不断在宗教、人权和台湾、民族等问题上向我发难,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往往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二是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的案件增多;境外敌对势力利用人民法院审理的个案,不断煽风点火,造谣诬蔑,攻击我司法制度,围绕司法的网上斗争日趋激烈;三是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国际社会发生的突发事件对国内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对国内的渗透、诱发作用越来越明显,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恐怖犯罪案件,特别是境外敌对势力支持、资助境内暴力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四是不断通过个别案件进行翻案,从镇压反革命到文化大革命,再到八九风波,企图掀起一阵又一阵的“翻案潮”,恶意起诉国家机关,煽动上访群众闹事,鼓动砸烂“公检法”;五是抛出所谓“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攻破和“媒体与司法是两大重点”的策略,妄图通过中国的司法改革,宣扬和鼓吹“三权分立”,煽动推翻党的领导、煽动颠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意识形态领域中否定党的领导、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噪音、杂音一再出现。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从国内看,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人民法院司法公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长期积累、制约全局的深层次矛盾,包括深化改革触及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多地进入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维权意识普遍增强的同时,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明显增强,诉讼中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利益冲突明显加剧。这些变化不仅使党和政府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人民法院调处矛盾纠纷的难度也不断加大。除此以外,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一些地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仍然突出,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盗窃、抢夺、抢劫等案件频繁发生,特别是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经济领域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犯罪还比较严重,涉案金额不断攀升,新类型犯罪不断出现;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仍然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大课题;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外贸出口保持快速增长,对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加剧了同有关国家的贸易摩擦,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能和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压力增大。
正如昨天肖扬院长在谈到人民法院自身长远发展问题时所指出,“社会在进步,人民法院也在发展”,“但依然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制约着我们的发展”。具体地说,人民法院自身情况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相对照,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不适应。
一是思想认识水平不适应。一些法官缺乏应有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现代司法理念不强,还没有真正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二是现有审判工作体制和机制不适应。一些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制度性因素尚未消除,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仍有诸多薄弱环节。三是队伍素质整体状况不适应。审判任务繁重与审判力量不足、队伍素质不高的矛盾依然突出。一些法官职业道德水平较低、审判作风较差,违法违纪、枉法裁判问题还难以杜绝。特别是今年以来,虽然全国法院违法违纪总数上有所下降,但湖南、黑龙江等地相继发生了高级法院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的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四是物质保障水平不适应。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不断加强,但总的来看缺口仍然较大,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建设差距甚远,基层尤其突出,还有少数法院处于办公无房、审判无庭的状况。五是司法管理水平不适应。不善管理的现象还较普遍,影响了公正与效率,影响了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了司法水平的提高。
总之,我们要正确地分析形势,全面地、辩证地看待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分析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变挑战为机遇,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和问题的准备,立足于人民法院自身建设,以增强司法能力为重点,不断提高司法水平,牢牢掌握法院工作的主动权。
三、全面做好2005年人民法院工作
明年是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的关键一年。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意义十分重大。2005年全国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司法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基层建设为基础,以司法改革为动力,努力提高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做好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人民法院工作息息相关。正如肖扬院长在昨天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的:“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是要进一步解决好为谁司法、怎样司法这个根本问题,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增强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自觉性,求真务实,狠抓落实,认真做好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
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既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又是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抓好《决定》的学习,抓好肖扬院长重要讲话的学习,准确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真正弄清为谁司法、怎样司法这个根本问题,从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奠定思想基础。要认真开展如何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大讨论,把目标细化、具体化,同时找出司法能力与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分析影响司法能力建设的主要因素,研究提高司法能力的办法措施,把党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贯彻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要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同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把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同推动人民法院当前的工作结合起来;把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同实现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结合起来;把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同提高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意识和执政素质结合起来,努力使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过程成为人民法院自觉增强执政意识的过程,成为广大法官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过程。
(二)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始终是人民法院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切实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要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依法严惩暴力恐怖、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涉“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犯罪;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要加强司法应对,充分行使管辖权,坚决予以打击,对“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法律手段与我对抗的新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在立案和信访接待等工作中落实好中央有关精神,讲究方法策略;在涉及宗教、民族、人权等问题的案件的审判中,要防止给敌对势力留下向我发难的借口,对有些涉及政治问题的可采取非政治化的处理方法,必要时可仅就杀人、扰乱公共秩序等普通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不要在裁判文书中越权认定有关非法组织的性质;对一些敏感案件要善于选择适当的方式、时机依法进行处理,避免授人以柄;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境内外敌对势力和一些西方媒体利用涉诉信访等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制造事端。对涉及“台独”的犯罪要立足于分化瓦解,区别对待。
要坚持严打方针,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严打方针贯彻到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杀人、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等有组织犯罪和多发性犯罪。要把盗窃、抢夺、抢劫案件,特别是发生在校园、幼儿园等公共场所的抢劫、杀人等案件的审判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要依法严惩赌博和毒品以及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净化社会环境。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确,可判可不判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理,真正做到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尽量挽救失足者,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要认真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权的有关规定,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进一步落实好防止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的有关通知和各项制度措施,巩固好清超工作成果,切实防止新的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现象的发生;巩固好减刑、假释案件专项大检查工作成果,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和有条件的听证制度;要严格审查监外执行案件,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贯彻落实好“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正确、妥善解决利益冲突;要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为重点,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好培训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强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依法保障公安派出所等其他主体的调解及仲裁机构的仲裁等工作,努力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要坚持帮助教育为主的方针,依法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社区矫正和帮教工作,充分发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功能。
(三)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历史经验表明,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准备。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极端重要性,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要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重点严惩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领域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严重经济犯罪,非法集资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特别要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背后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动。严惩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依法保护好群众的生命安全。对涉及众多受害人的案件,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与妥善处理、维护稳定相结合,对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和受害单位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要依法保障经济结构的调整。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利用司法途径等合法形式为掩护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及借款合同等案件的审理中要注意依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出资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制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妨碍农村税费改革的行为;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应当依法确认其效力,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对金融领域存在的各种风险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妥善处理好金融机构关闭破产方面的案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案件及与整顿规范金融秩序有关的案件,依法保障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要依法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要依法严厉制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地区封锁、仿冒、虚假宣传、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利用诉讼获取非法利益、规避法律、逃废债务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努力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在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中,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范围、程序的规定,依法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保障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影响着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影响着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对外贸易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加重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制裁,依法制裁盗版、假冒商标等侵权行为,积极配合开展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要认真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择机宣判一批案件,营造全社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舆论氛围。认真实施《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实施,促进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要加强协调,准确适用罪名,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能源生产、运输的犯罪行为,并妥善处理相关民事、行政案件;要高度重视土地保护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要依法保障对外开放和国内区际合作。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三年,并由保护过渡期进入后过渡期。各级人民法院要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加强对涉外民商审判和行政审判的研究和指导。要贯彻好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研究解决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防止案件流失。坚决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切实解决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和国际、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正司法,履行好与WTO相关的司法审查职能,重视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审理好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植物新品种等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高度重视和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间的司法协作工作,本着统筹考虑、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争取用两年的时间,解决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协作中的主要问题,使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协作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同时,要认真执行关于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决定,继续倡导与台湾地区的司法交流与协作,为促进两岸的和平统一作出贡献。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要落实好科学发展观要求,把坚持司法为民,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工作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高度重视和依法保护好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对“三农”案件的审理,维护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城镇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诉讼比较集中的情况,要依法制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市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先予执行。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案件的审理中,要认真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切实保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还比较突出,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诉讼指导,依法解决工程建设和工商企业中侵害农民工利益的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妥善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者行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发育和完善。
要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人民群众诉讼知识和诉讼能力总体上还较欠缺和薄弱的情况下,如果脱离国情,片面理解法院的中立性和被动性等司法理念,仅仅满足于坐堂问案,就可能导致对实质正义的损害,导致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各级人民法院要增强服务意识、窗口意识,提高立案接待质量;对当事人的依法诉求,不得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人为设置障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的必须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尊重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的同时,履行好依职权取证等法定职责,并加强诉讼指导。进一步完善诉讼收费办法,规范司法救助的决定程序,使诉讼收费更加科学、合理。
要继续在提高一审案件审判质量上下功夫。提高一审案件质量是减少涉诉上访,维护司法权威,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基础。要将提高一审审判质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力争使庭审质量、裁判文书水平上一个台阶。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规范业务指导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加强和改进司法解释工作。上级法院要适当采取提审、指定管辖、案件质量检查等方式帮助基层法院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要继续探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要全面加强执行工作,继续破解执行难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在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不断下降,社会诚信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强制执行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探索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银行、工商管理、房地产管理、边境管理等部门联网配合,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提高自动履行率。要善于总结解决执行难的经验和方法,规范执行工作秩序。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大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推动建立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有效机制。要继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不断完善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重点探索对本辖区执行力量统一管理的组织人事保障体制。要按照执行工作规律要求,探索建立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两权分立、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
(五)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要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传统、特色和优势,又是我们目前的薄弱环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要把诉讼调解工作贯穿整个诉讼活动之中,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在坚持依法、自愿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适用调解,有的可采取公开听证等办法,增加调解的透明度,提高诉讼调解水平。要善于抓住矛盾纠纷的本质,引导当事人从宏观政策、工作大局以及切身利益出发,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从根本上服判息诉。
要妥善处理群体性诉讼案件。一段时间以来,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不仅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而且复杂程度和审理难度加大,处理不好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群体性诉讼时,要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坚持既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好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的工作,注重并着眼于化解矛盾纠纷。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尤其要慎用警力。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四个机制:一是贯穿法院工作各个环节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排查调处机制,要按照属地原则定期对重点案件进行摸排调处;三是应急处置机制,要制定详细的分门别类的应急预案,确保能依法及时果断有效处置各种事件;四是责任追究机制,对没有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领导干部、法官等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要继续深入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把集中处理突出问题与继续完善落实经常性信访工作机制相结合,建立健全信访形势分析制度、信访流程管理制度和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协调制度。要继续狠抓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属地制度的落实,确保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要坚持文明受理和果断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对合法上访的要依法受理,对无理上访的要加强疏导,对确属企图利用信访制度实现非法目的的,要根据情况依法果断地予以处置。
(六)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是关键。明年法院队伍建设要以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重点抓好思想建设、教育培训和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队伍。
要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在“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和思想实际,在学习教育、查摆问题、整改问题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狠抓落实,确保这一教育活动不走过场,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精神面貌有新变化、思想境界有新提高、各项工作有新进展。
要认真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先进典型,通过开展学习先进模范人物的活动推动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既要深入学习蒋庆、宋鱼水等人民的好法官,学习他们对司法公正和高效的不懈追求;也要广泛深入学习“人民卫士”任长霞等政法系统的先进典型,学习他们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执法为民,服务群众,清正廉洁,惩恶扬善的宝贵精神。日前,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吴官正,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同志,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周永康同志先后对宋鱼水的事迹作出重要批示,并指示要在全国范围深入开展向宋鱼水同志学习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迅速掀起向宋鱼水同志学习的热潮,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向宋鱼水同志学习活动的开展,努力把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推向新阶段。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要继续做好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试点工作;启动确定法官员额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