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8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1988〕民他字第2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沪高民他字第3号《关于金文明与罗竹风著作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汉语大词典》主编罗竹风,在中国语言学会成立大会上关于介绍
1.1988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1988〕民他字第2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沪高民他字第3号《关于金文明与罗竹风著作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汉语大词典》主编罗竹风,在中国语言学会成立大会上关于介绍《汉语大词典》编纂工作进展情况的发言稿,虽然是由《汉语大词典》编纂处工作人员金文明等四人分头执笔起草,但他们在起草时就明确是为罗竹风个人发言作准备的;罗竹风也是以主编身份组织、主持拟定发言提纲,并自行修改定稿,嗣后以其个人名义在大会上作发言。因此,罗竹风的发言稿不属于共同创作,其著作权(版权)不应归罗竹风与金文明等人共同所有,而是罗竹凤个人所有。罗竹风同意在其他刊物署名刊载发言稿全文,不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但金文明等人在执笔起草发言稿中付出了劳动,罗竹风在获得稿酬后,应给予适当的劳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