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作者程成)6月1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红军”作字号而引发的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红军”作为专用名词,不能作为饭店或酒店的名称,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某经批准,于2001年6月至今在兴国县城开办饭店,核准字号为“兴国县红军饭店”,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饮食、住宿、服务。被告李某于2003年 9月30日在兴国县城开店从事住宿、副食、茶业、服务、零售,取字号为“红军大酒店”并使用至今,但一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被告开业后,引起 了一定范围内的顾客误以为“红军大酒店”就是原告李某某开办的“红军饭店”,原告的经营因此受到一定影响,造成一定损失。
兴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工农红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武装,后俗称为‘红军’,具有革命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作用,属 专用名词,依法不能作企业名称使用。故原、被告使用“红军”一词,作为开办的饭店或酒店名称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故作出了上述判决。该院还 就此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了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