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被改头换面 柳州终审判决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博士与公司签约开发技术软件,约定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之后这名博士却将软件改头换面后销售给他人。8月1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虎、王瑞礼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三年,并各处 罚金5万元。

  2002年七八月间,武汉某科技大学博士赵虎与柳州市轶新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下称轶新公司)签订了《厂矿输配电系 统CAD》技术开发协议及合同,约定赵虎根据轶新公司的要求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开发完善软件产品,项目的知识产权和版权归轶新公司所有,未经轶新公司同意 不得将项目内容(源代码、各种产品等)泄露给第三方。2003年1月,轶新公司与信息产业部下属某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开发“供电CAD”,约定该项目的所有 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轶新公司所有,赵虎是该项目的负责人,时任轶新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及技术维护人员的王瑞礼协助赵虎工作。

  2003年10月,王瑞礼利用职务之便,在获取轶新公司客户资料后,欲另立公司销售同类产品,被轶新公司开除。同年11月,赵虎和王瑞礼等在北京共同成立了北京杰特威公司,赵虎任总工程师,负责软件的开发和技术指导,王瑞礼任总经理,负责销售及技术维护。

   杰特威公司成立后,赵虎在王瑞礼要求下将轶新公司的“供电CAD”软件源代码进行部分修改后,改名为“矿井供电”,由王瑞礼具体操作,以杰特威公司的名 义到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2005年4月开始,杰特威公司将“矿井供电”软件产品先后销售给辽宁铁法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小青矿等10多家用户,销售合同 额99万元。后经司法鉴定,杰特威公司的“矿井供电”与轶新公司的“供电CAD”的功能、核心源程序构成实质性相似,轶新公司因“供电CAD”被侵权,造 成经济损失达313万余元。

  今年4月7日,柳州市城中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赵虎、王瑞礼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瑞礼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不服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CAD”源程序是轶新公司组织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 软件产品。赵虎参加过该软件产品的研发工作,却将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与王瑞礼共同使用、销售,二人认为自己没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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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