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步升与百度公司因MP3下载所引发的搜索引擎侵权案,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互联网时代,作为广大网民获取信息的“桥梁”,搜索引擎服务如何在为公众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又不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已成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急需解决的难题。
2005年9月,海淀区法院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步升)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侵犯录音制作者权 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已超出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直接利用MP3文件营利,确实侵犯了上海步升的录音制作者权,故判令百度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 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赔偿上海步升经济损失6.8万元及诉讼支出4095元。
一审宣判后,百度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
双方各执一词
在当日的庭审中,百度认为,双方诉争的34首侵权歌曲并不来源于百度,通过鼠标右键点击文字链接下载文件及下载过程中弹出的下载框均是IE浏览 器自带的功能,与百度无关;百度MP3搜索是百度搜索引擎提供的一项正常服务,其行为既不违法也没有任何主观过错。同时,百度在庭审过程中还请了一个专家 证人,证明在下载过程中,网页上自动弹出下载框,之所以会显示MP3文件来自“mp3.baidu.com”,是因为搜索系统使用了重定向技术,实际上在 后台还是在用户与音乐网站之间建立起链接。
而上海步升则表示,百度实施的免费MP3搜索行为符合网络传播侵权的三个基本构成要件:在损害结果上,百度未经上海步升许可的所谓免费MP3搜 索行为,是以搜索引擎作为实用工具,以链接作为主要传播方式,以非法传播他人音乐作品牟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严重影响了上海步升的正版音乐产品的发行, 给该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百度应该知道其搜索链接的MP3歌曲绝大多数是非法音乐文件,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对其提 供的音乐文件进行控制,而百度却任由搜索引擎自动地搜集,不履行基本的审查义务,放任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在客观上,百 度通过对搜索的内容进行编辑、整理、修改、选择、推荐等行为,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网络用户提供音乐作品的下载及在线播放服务,符合著作权法中有关网 络传播权侵权的规定,是十分明显的侵权行为。
在当天的法庭上,双方虽然各执一词,但均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目前,双方能否达成调解协议仍是一个未知数,但该案还是为我们带来了一定的思考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