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8年3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1993年5月19日授权公告的ZL91216685.1号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第1005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该决定所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用于装配单框双玻璃塑料窗双玻璃单元的可拆卸塑料组合件,它包括间隔条1、燕尾式扣紧边2和 承插角3,其特征在于:(A)置于两块玻璃之间的间隔条1,它是以硬质聚氯乙烯为骨架型材,型材上部为封闭式中空型腔,下部为开口式型腔,槽口向下,位于 槽口两侧的底边为玻璃定位边,骨架型材两侧设有吸盘状软质聚氯乙烯弹性密封贴条,(B)燕尾式扣紧边2是一种嵌入间隔条开口型腔内的硬质聚氯乙烯开放型 材,型材中心部位为插接体,两侧为各向内倾斜10~20°的夹紧边,(C)承插角3是将两个端部切割成45°斜角的间隔条连接成框的直角承插件,承插角端 部是由中间带有沟缝的两部分组成的胀紧口,沟缝的一侧似舌状,另一侧为平板状。”
该决定中,合议组根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确认了下述事实的存在:
1?垺⒋?1989年4月到1990年10月,用本实用新型装配的单框双玻璃塑料窗在24个工程点进行试验,共安装试验窗约2220樘,总面积约4000平方米;1990年对抚顺某工程58樘本实用新型塑料门窗试用(本案专利说明书)。
2?垺⒅ぞ?2(张家口钢窗总厂出具的证明)第9页和第10页介绍了这样的事实,在双玻璃窗研制过程中,共挤出间隔条四万米,扣盖八千米,分别供 给研究院?嚰醋ɡ?权人?垺⑸蜓艟美?管材有限公司、青路异型材有限公司、大连紫杉门窗厂、新疆天山塑料厂、张家口钢窗厂,装配成双层玻璃窗试用,共装配双玻 塑料窗两千余樘,地点在抚顺,吉林、沈阳、大连和乌鲁木齐,时间为1989年9月至1990年10月。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这些使用都属于试用的性质,但是否一切试用都属于不影响新颖性的行为还需要具体分析。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并未排斥申请 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进行试验性使用,因为一项新产品的研制过程不可避免包含研究、试用的过程。但是,无论何种性质的使用,若要保证被使用的技术内 容日后申请专利之时能够满足新颖性的要求,前提条件是其内容不处于公众中任何人想要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
虽然专利权人也辨称专利权人与试用方之间存在保密协议,并在口审中提出了反证1、2、3作为证据。但是其中反证1、2都是1996年4月和 1994年作出的,反证3虽然是试用前签订的,但是并未涉及保密的内容。合议组认为,如果专利权人存在保密的意愿,那么理应在试用前就明确地告知试用单 位,从而使对方采取一定的措施使保密的愿望能够得到落实,尤其对于本专利产品这样一种用于公共建筑物的窗户的产品,不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是难以保证保密真 正落到实处的。反证2作为事后的说明没有得到进一步证据的支持,是不能作为采信的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