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投诉,于1994年7月21日对深圳市龙岗区新特药公司正 在销售和库存的价值人民币356829.98元的36628瓶"和泉"正露药丸进行了封存。经查实,深圳市龙岗区新特药公司于1993年6月向广东省普宁 县卫生医药服务部购进"和泉"正露药丸47990瓶,在该局对其调查时,已经销售10420瓶,销售额为人民币108344.22元。
深圳市工商局认为:使用在药丸商品上的"正露"商标,由(日本)大幸药品株式会社注册,逆境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深圳市龙岗区新特药公司销售的"和 泉"正露药丸中的"正露"名称与(日本)大幸药品株式会社已注册的"正露"商标构成相同,属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构成《商标法》第38条第 (4)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39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之规定,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8月29日对深圳市龙岗区新 特药公司做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被封存药丸上的"正露"标识,商标与商品不能分离的,责令销毁;
3.处以非法经营额465174.20元人民币的30%罚款,罚款总额为人民币139552.26元;
4.对普宁县卫生医药服务部的商标侵权行为,交由普宁县工商局处理。
深圳市龙岗区新特药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议申请,只是请求减免处理,但该请求未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在事隔3个月后,深圳市龙岗区新特药公司又向该局法制处提交申诉书,申诉的主要理由为:
(1)"正露"商标有效期已到,只是提出续展申请可认为商标续展未经批准,该商标权不应受法律保护,认为该局处理失误,要求撤销。
(2)该公司经销的只是"和泉"正露丸,与"正露"商标不易造成误认。
(3)该局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后,造成36万元损失,请求赔偿。
根据申诉理由,深圳市工商局认为:"正露"商标在决定有效期内申请续展,是商标权利人权利的延续。续展商标的有效期是在该商标期满次日起计算的。商标局已 准予"正露"商标续展,应依法受到保护。对侵权人进行立案查处是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的,不存在任何失误之处,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