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山西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52号。
被告:并州剧院。地址:太原市并州路48号。
被告:太原红旗剧场。地址:太原市并州路5号。
被告:太原山西剧院。地址:太原市柳巷22号。
被告:太原解放电影院。地址:太原市解放北路322号。
被告:中北电影院。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5号。
1993 年9月25日,山西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北京电影制片厂签订合同,以8万元买下《功夫皇帝方世玉》一片在山西省内的有期限发行放映权,期限为首映之日起三 年以内;该公司又于1993年12月7日与西安电影制片厂签订合同,以14万元买下《决战天门》等四部影片在山西省内的有期限发行放映权,期限为首映之日 起三年以内;还于1993年12月14日、1994年3月15日两次与上海电影制片厂签订合同,分别以8万元和5.5万元买下《青蛇》、《六指琴魔》两片 在山西省内的有期限发行放映权,期限为首映之日起三年内。以上四份购片合同都明确规定:“影片在发行放映期内,如在乙方所辖地区出现销售、出租、营业性放 映该片录像带、激光视盘及其它出版物等侵权行为时,乙方应根据甲方授权,有权制止、追究和查处,并要求侵权单位赔偿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原告还多次在太 原电视台及山西日报、太原日报等新闻媒介作过严正声明。但在1994年2月15日,被告并州剧院放映电影录像《功夫皇帝方世玉》;1994年3月7日,山 西剧院录像厅播放《青蛇》、《功夫皇帝方世玉》、《六指琴魔》三片的录像;1994年3月9日,解放电影院镭射厅、中北电影院镭射厅播放《决战天门》;红 旗剧场录像厅播放《青蛇》。
为此,原告以本公司已买断《功夫皇帝方世玉》、《青蛇》、《六指琴魔》、《决战天门》等4部影片在山 西省内的有期限发行放映权,而上述被告不顾本公司的声明,播放以上4部影片的录像带,其行为已侵犯了本公司对这4部影片的发行放映权为理由,于1994年 4月21日起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其损失。
被告并州剧院否认播放过《功夫皇帝方世玉》一片,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太原红旗剧场否认播放过影片《青蛇》的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