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班克区布纳?威斯特街500号。
被告:北京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中路6号。
被告: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住所地:北京市北礼士路54号。
第三人: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交民巷13号。
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以下简称迪斯尼公司)于1987年9月2日将米奇老鼠形象在美国版权局办理了版权登记手续,又于同年11月30日办理了《一本关 于善良的书》、《一本关于助人的书》、《一本关于勇敢的书》的版权登记。上述作品的版权属于迪斯尼公司。迪斯尼公司与英国麦克斯威尔公司(1993年7月 破产)于1987年8月19日签订协议,约定:“迪斯尼公司仅授予麦克斯威尔公司出版汉语出版物的非独占性权利,只能在中国出售以迪斯尼乐园角色为体裁的 故事书。本协议所给予的许可权利不得以被许可方的任何行为或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转让,被许可方不得再转让许可给他人。合同期限自1987年10月1日至 1990年9月30日,自期满日后有180天的全部售完期限。”1991年3月21日,经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是麦克斯威尔公司与世 界知识出版社北京宣武咨询服务部合资于1990年2月成立的合资公司)介绍,北京出版社与麦克斯威尔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简体本出版合 同》(以下简称《转让简体本合同》),约定:“麦克斯威尔公司经迪斯尼公司授权,拥有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代理该读物的版权贸易业务, 麦克斯威尔公司将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转让给北京出版社。”同一天,北京出版社与大世界公司为落实《转让简体本合同》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北京出版社委托大世 界公司将迪斯尼儿童读物文字进行定稿、发排、制版;大世界公司保证提供合格的中文简体字彩色版制成软片,并负责向北京出版社提供外方确认迪斯尼丛书的版权 合同书,作为北京出版社在中国境内享有版权的合法依据。合同履行期限为3年。根据该协议,大世界公司向北京出版社提供了软片,获得丛书软片费69750 元,扣除成本59312.40元,获利10437.60元。
1992年3月11日,北京出版社将《转让简体本合同》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由于未出具迪斯尼公司的授权书,该局未予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北京出版社也未补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