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6月2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敖包相会》的词曲作者诉《月亮之上》词曲作者何沐阳与音乐CD《凤凰传奇月亮之上》的销售商、出品商及出版方的著作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色日玛心脏突感不适而延期审理。8月30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审理。 在第
在今年6月2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敖包相会》的词曲作者诉《月亮之上》词曲作者何沐阳与音乐CD《凤凰传奇—月亮之上》的销售商、出品商及出版方的著作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色日玛心脏突感不适而延期审理。8月30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审理。
在第一次庭审中,《敖包相会》的词作者玛拉沁夫和曲作者通福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色日玛(女)称,2006年4月,原告发现音乐CD《凤凰传奇—月亮之上》的主打歌曲《月亮之上》中使用了《敖包相会》的词曲,但未署《敖包相会》词曲作者的名字,也未经原告及合法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敖包相会》这首歌词曲作者合法的著作权。原告玛拉沁夫的代理人和色日玛以及色日玛的律师出席了庭审,四被告都由代理人出庭。原告在庭上提出四点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全国有影响的专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四被各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上,原告仍坚持原有的诉讼请求,而除何沐阳外的三方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一)认为《敖包相会》的词作者还有待进一步的确定,所以认为玛拉沁夫不具诉讼主体资格。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交相关的作品底稿原件作为证据来佐证。从他们现有的证据,他们认为《敖包相会》的词作者是应该是海默。同时认为在《月亮之上》中所涉及的原告所称的《敖包相会》的蒙古长调部分应属于通俗歌曲领域,没有独创性,所以《月亮之上》即使使用这段也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而且整首《月亮之上》共有61句,而使用的《敖包相会》中蒙古长调部分只有两句,所以61比2是很小的一部分。
被告何沐阳的代理人也同样表示,《敖包相会》的词作者应该是海默,而且之所以要加被诉的这一段是在录制《月亮之上》时“歌手即兴歌唱出来的。”何沐阳在创作时没有这一段。被告何沐阳的代理人还提到,在《月亮之上》中的一段是用蒙语唱的,而《敖包相会》的歌词是汉语的,所以不能认定为《敖包相会》侵权。
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玛拉沁夫的代理人称,玛拉沁夫自己就是蒙古族人,《敖包相会》的汉语歌词是专门找人根据玛拉沁夫的写的蒙古语歌词翻译成汉语的。原告色日玛还提供了《敖包相会》曲作者通福在1953年6月写的这首曲子的手稿作为证据。同时在这次审理中,又增加提交了五项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