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如何避免美国知识产权滥用

据《法制日报》报道,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最终裁定原告美国英士力公司的涉案专利无效,原告指控中国中化集团下属公司制冷剂生产工艺方法侵权不成立。这是今年以来中国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获胜的第5起官司。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该案的胜诉给了我们诸多启示

  据《法制日报》报道,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最终裁定原告美国英士力公司的涉案专利无效,原告指控中国中化集团下属公司制冷剂生产工艺方法侵权不成立。这是今年以来中国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获胜的第5起官司。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该案的胜诉给了我们诸多启示。

  所谓“337调查”源自美国国内法《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其主要目的旨在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以保护在美知识产权免受进口产品侵犯。337调查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主动或依申请发起,与法院诉讼不同,属于“行政救济”。 随着我国对美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337调查以其相对简便的起诉方式和极具杀伤力的救济措施,赢得了美国企业的青睐。近年来,美国不但在反倾销与反补贴领域继续加强,也逐步将337调查转化为贸易保护的常用手段。截至2009年7月,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37调查已达91起。受到337调查影响的行业和产品从机电类辐射到轻工、化工、生物、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和产品,具体来讲,337调查有如下特点:

  其一,针对对象是具有知识产权侵权性质的不公平行为。我国的知产保护尚未成熟,因此,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一些跨国公司就将337调查作为遏制我国产业升级和产品出口的手段,将我国不少产业和产业链封锁在价值的最低端。他们不但通过依靠技术专利占据市场,而且将后续改进的技术以及相关外围技术一并申请保护,形成专利壁垒,限制我国企业竞争。其二,发起程序简单,发起门槛低,但应诉费用极为高昂。337调查与反倾销有相似之处,但反倾销程序成本巨大,往往需要全行业的协同运作才能完成,,而337调查只需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可单独提起。此外,337调查不要求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便可受理。而从应诉费用来看,337调查律师费往往高达二三百万美元,极高的应诉门槛使得国内很多企业望而却步,而缺席的后果则是直接败诉,痛失美国市场。其三,救济措施严厉,波及范围广。337条款的救济措施分为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其中普遍排除令最为严厉。普遍排除令可将与侵权物品相关的整个行业产品排除在美国之外,一旦发出,就会对涉案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以往的337调查中,中国企业由于经验的欠缺,不是不战而败就是以沉重的经济代价换取极微的生存空间,很多企业沦为了337条款的牺牲品。近年来,随着专家律师对337条款更深入的了解和社会知产观念的转变,我国企业一改曾经的规避退缩,应诉率达到了80%以上,今年中国在337调查上的5起胜利更是极大了提振了国内企业出海、痛击贸易壁垒的信心。但是,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贸易保护主义的逆流开始回潮,某些美国企业为了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专挑我国专利技术研发和资金最为薄弱的企业来打,申请普遍排除令的发出,从而达到将行业内所有企业排除出美国市场的目的。因此,我们应当对其采取足够的重视,并积极总结经验,探索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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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