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荣宝斋,人们自然会想到坐落在北京琉璃厂大街,出售名人字画、文房四宝的荣宝斋店,这家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却因远在湖北武汉的另一家荣宝斋要注册荣宝斋商标而作为第三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起坐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内。3月9日上
提起“荣宝斋”,人们自然会想到坐落在北京琉璃厂大街,出售名人字画、文房四宝的“荣宝斋”店,这家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却因远在湖北武汉的另一家“荣宝斋”要注册“荣宝斋”商标而作为第三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起坐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内。3月9日上午,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武汉市“荣宝斋”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和第三人北京“荣宝斋”不服商标行政裁定行政诉讼案。
原告武汉市“荣宝斋”诉称,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第1744594号 “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第三人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种“荣宝斋”商标为驰名商标,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撤销了其商标,武汉“荣宝斋”认为这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也存在相应的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其主要理由是:商评委的裁定没有就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进行评述,程序不当;认定北京“荣宝斋”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商标分类注册的分类保护的原则,武汉“荣宝斋”认为其注册“荣宝斋(繁体)”商标并无不当。同时,武汉“荣宝斋”还认为,即使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类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标准,也不能证明其在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时就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不能撤销武汉“荣宝斋”善意、在先注册的争议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其作出的《关于“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理由是: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荣宝斋”商标及图案与北京“荣宝斋”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是复制摹仿了第三人“荣宝斋”的商标;北京“荣宝斋”曾于1991年9月20日在第16类宣纸、明信片、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注册了繁体“荣宝斋”商标,该商标虽然期满没有续展,但在商标有效期间,北京“荣宝斋”于2001年4月在第16类宣纸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了三个引证商标。据此,可以认定北京“荣宝斋”在第16类宣纸等商品上的繁体“荣宝斋”商标专用权可视为延续的;北京“荣宝斋”商标作为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其木版水印、装裱字画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做出了贡献,“荣宝斋”作为老字号和商标被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很高声誉,根据北京“荣宝斋”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前,北京“荣宝斋”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武汉“荣宝斋”与北京“荣宝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从而使北京“荣宝斋”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商标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