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经理成“彩信黑客” 复制运用软件赔偿3.5万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指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赵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赵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万五千元。 原告指云时代公司,是一家经营电信增值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通过彩信客户订购及退订程序为手机用户有偿提供彩信服务。被告赵某曾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指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赵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赵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万五千元。

  原告指云时代公司,是一家经营电信增值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通过“彩信客户订购及退订程序”为手机用户有偿提供彩信服务。被告赵某曾是原告指云时代公司的彩信部技术经理。在从原告处离职后,赵某利用在原告工作期间复制的上述软件和参与开发该软件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在自己电脑上运行指云时代公司的“彩信客户订购退订程序”,并绕开指云时代公司为该软件设置的客户退订接口密码,对客户实施退订指令,进行退订测试,先后退订2000多次。指云时代公司认为,赵某的上述行为属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故此起诉要求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涉案软件的使用情况和版权信息,指云时代公司享有涉案软件“彩信客户订购退订程序”的著作权。赵某未经指云时代公司许可,在其电脑中复制该软件,侵犯了指云时代公司对该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同时,指云时代公司为该软件设置了客户退订接口密码,该密码是指云时代公司为保护该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赵某在使用该软件进行客户退订时,利用其参与开发该软件的便利条件,绕开该密码对客户实施了退订指令,构成了故意避开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赵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06年8月期间,因指云时代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退订客户数量,法院根据赵某认可的退订次数及指云时代公司的彩信服务费标准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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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