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与河南阿波罗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2005 )民三监字第 5-1 号 再审申请人 (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 :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俭学街 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德,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备,该校政治教研室副教授。 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三监字第5-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俭学街7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德,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备,该校政治教研室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司琳辉,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阿波罗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七街11306室。

   法定代表人:许还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济宇,该公司总工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阿波罗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2003)豫法民三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孔祥俊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郃中林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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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