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瑚虫QQ作者入狱罚款惹争议 律师称已属轻判

“珊瑚虫版QQ侵权”案是国家版权局重点关注的案件,也是当前热点之一。日前,“珊瑚虫版QQ”的作者陈寿福被判入狱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引起了知识产权界、法律界和广大网民的关注。有人认为,作者盗版牟利,罪有应得;也有人认为,毕竟不是“熊猫烧香”那种恶性病毒

  “珊瑚虫版QQ侵权”案是国家版权局重点关注的案件,也是当前热点之一。日前,“珊瑚虫版QQ”的作者陈寿福被判入狱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引起了知识产权界、法律界和广大网民的关注。有人认为,作者盗版牟利,罪有应得;也有人认为,毕竟不是“熊猫烧香”那种恶性病毒,判3年,太重了。

  “珊瑚虫版QQ侵权”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珊瑚虫版QQ”面世以来,曾经有不少网友使用过它。

  软件的“拦截广告、显示好友IP地址”等功能受到不少人喜爱。

  做一个大家都喜欢的软件也会获刑?大多数网友对此不能理解。在“珊瑚虫声援站”上记者看到,有29047条留言支持“珊瑚虫”。陈寿福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

  对此,记者请来广州市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刘延喜,请他就本案判决作出法律解读。

  95%复制腾讯软件

  刘延喜律师介绍说: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刘延喜律师认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要有牟利的目的,第二要未经许可而侵权,第三要达到一定的犯罪情节。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陈寿福以赢利为目的,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制作的“珊瑚虫QQ”软件包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讯QQ软件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被告人陈寿福将“珊瑚虫QQ”软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人民币117.2822万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一点不应该有争议。

  从盈利那天开始变质

  刘延喜认为,珊瑚虫QQ刚推出来的时候,是一个清洁软件,既可以拦截广告又可以阻止恶意软件,而且无利可图,因此是善意的。

  但是,当其通过捆绑软件和插件牟取经济利益,而这些经济利益又侵犯了腾讯利益的情况下,就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何况珊瑚虫带有显示对方IP的功能,又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刘延喜律师还认为,法院已经一审判决,即使腾讯公司愿意作出让步,陈寿福也没有免罪的可能。

  这和国外某些国家的法律不同,在国外如果被害方同意和解,法院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因此,除非二审在认定事实上发生变化,陈寿福应该难逃刑事处罚了。

  国家版权局:重点关注案件

  作为目前国内影响最大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珊瑚虫版QQ侵权一案备受各界关注。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处处长赵秀玲曾表示,珊瑚虫版QQ侵权一案也是国家版权局重点关注的案件。目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猖獗,新情况层出不穷,国家有关部门将会加强打击。

  律师游云庭:案件已属轻判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称,如果此案没有如此高的公众关注度,陈寿福至少会被判5年甚至7年。

  因为根据起诉书,陈寿福的违法所得超过百万,是法律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最低限额的将近10倍。按照常理,法定刑期应在3至7年,7年也是可以的。由此可见,判决已经属于轻判了。

  然而,他仍然认为应该判无罪。因为陈寿福腾讯QQ软件数百万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太大,最多构成民事侵权而不构成犯罪。QQ客户端分发的份数越多,对腾讯公司是有好处的。虽然腾讯公司可能会提出一些该软件的具体损害,但该软件对腾讯的益处足以抵消此种损害,归根结底,复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足以达到刑罚的程度。

  网友淡水:希望双方和解

  本案判决我觉得没有什么问题,事实上,陈寿福确实是在没有获得腾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发布珊瑚虫QQ,作为任何一家软件公司来说都不可能容忍这样的事情。这对公司的发展也是巨大的威胁。

  不过从个人情感来说,我觉得量刑还是重了一点,陈毕竟不是做熊猫烧香那样的东西,而且他的珊瑚虫也给很多人带来了方便并没有什么破坏的行动。从这一点说,教育即可,没有必要一判三年。

  希望双方能达成和解,这是最理想的结果。

  网友月光:作者应受制裁

  “珊瑚虫为一个外挂,将QQ的广告屏蔽,非法修改QQ软件功能,并安装第三方流氓软件,一切的行动,明显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侵犯QQ知识产权的盗版行为。无可非议地,这种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实录

  2001年,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老师陈寿福推出珊瑚虫版QQ.

  2002年11月,陈寿福曾发表声明称将停止更新和传播珊瑚虫版QQ,但2003年后再度开始更新珊瑚虫版QQ.

  2006年8月20日,腾讯公司对珊瑚虫版QQ的作者陈寿福提起诉讼。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腾讯公司起诉珊瑚虫版QQ侵犯著作权胜诉,软件作者陈寿福被判向腾讯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07年9月8日,深圳电视台播放《扑火的珊瑚虫》,称软件作者陈寿福已被当地公安局羁押。

  2007年12月19日,珊瑚虫版QQ作者被拘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陈寿福一度认罪。

  2007年12月24日,该案在深圳再度开庭审理,陈寿福律师在辩护词中称,对于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系列软件并提供下载行为,腾讯是知情、许可、甚至引导和获益的。

  2008年3月6日,珊瑚虫版QQ侵权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再度开庭审理,当庭仍未宣判结果。

  2008年3月20日,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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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