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方某自2003年2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制作标有“HP”商标的硒鼓363个,非法经营额达55,445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激光打印机碳粉盒等商品上的“hp”商标,是(美国)惠普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
当事人方某自2003年2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制作标有“HP”商标的硒鼓363个,非法经营额达55,445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激光打印机碳粉盒等商品上的“hp”商标,是(美国)惠普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硒鼓363个;
3、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