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三年的官司,开封马豫兴状告马义兴烧鸡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结,终于胜诉。 百年老店遭遇“围剿” 开封市食品总公司马豫兴肉禽公司的前身为“马豫兴鸡鸭店”,始建于清同治三年(1864年),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传统产品“桶子
打了三年的官司,开封马豫兴状告马义兴烧鸡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结,终于胜诉。
百年老店遭遇“围剿”
开封市食品总公司马豫兴肉禽公司的前身为“马豫兴鸡鸭店”,始建于清同治三年(1864年),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传统产品“桶子鸡”,色泽金黄,肥而不腻,鲜嫩脆香,是开封著名的特产名菜。自1982年以来,其产品烧鸡、桶子鸡多次被评为省优、部优,享有“中国名菜”、“中华老字号”、“中国名小吃”、“中国十大名鸡”等多项国家级称号。
1987年,马豫兴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将“马豫兴”作为注册商标。但不久,开封市相继出现了“马义兴”、“马亿兴”、“马宜兴”、“马玉兴”等一大批近似“马豫兴”的字号,而且多开设在“马豫兴”总店及连锁店的四周附近。这些字号大多是由个体商户创办的,也同样经营烧鸡、桶子鸡,有的甚至还打起“历史悠久”、“百年老店”的旗号,对“马豫兴”形成了“围追堵截”之势。
作为一家国有食品生产企业,马豫兴公司由于自身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加上经营环境的恶化,生产销售日渐萎缩。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该公司经营额由每年30万元下降到12万多元,出现严重亏损,一些门店相继关门,一批职工下岗回家。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马豫兴公司在加大改制力度、探索联合经营的同时,决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1年1月,他们向开封顺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将“马义兴”告上法庭。
诉诸法律 一波三折
“马义兴”字号的使用始于1982年,店铺开设在开封市鼓楼街和穆家桥街两处。1996年进行工商登记,名称为“马义兴烧鸡店”,系个体经营户马露霞开办,主要经营烧鸡、桶子鸡,兼营酱牛肉。
马豫兴公司认为,“马豫兴”与“马义兴”三个字中,有两个字完全相同,中间一个字读音近似,谐音相同,造成与原告商标相混淆。被告马露霞擅自使用这种名称,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他们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马露霞在答辩中认为:她所使用包装袋上的“马义兴”,在字体、读音、排列等方面均与“马豫兴”注册商标不同,构不成侵权;即使“马豫兴”和“马义兴”近似,但“马豫兴”是商标,而“马义兴”是牌号,也构不成侵权。
顺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马露霞虽系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马豫兴”相近似的文字“马义兴”作为自己商品的装潢使用,但“马豫兴”与“马义兴”尚存在区别,并不足以造成他人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于2000年5月7日判决驳回了马豫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马豫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开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豫兴公司对终审判决仍然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开封中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于2001年11月26日作出民事再审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侵权成立 冤家和合
马豫兴公司在再审中提出,“马义兴”字号的使用,加上与“马豫兴”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个体户逐年增多,致使一般消费者分辨不清哪家才是正宗产品,“马豫兴”桶子鸡、烧鸡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1999年,有一外地消费者投诉,竟将“马义兴”误认为是“马豫兴”;2000年菊花花会期间,大连电视台来汴采访“马豫兴”,却误采访了“马义兴”。因此,他们要求依法保护“马豫兴”这一名牌产品,制裁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再审中研究这起案件时,开封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马露霞的行为确已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是,考虑到此案涉及本市名牌产品的保护和众多个体经营者切身利益,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他们提出了一个整合力量、壮大实力、共创开封名牌的新思路。
经过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马露霞自愿放弃使用“马义兴”标识,并愿意加盟到马豫兴公司。对方则在加盟费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
在此基础上,开封中院综合马豫兴公司注册商标获得授权的时间、马露霞经营的性质、开封市的经济状况、市场因素、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范围及后果以及加盟马豫兴公司的费用等各方面因素,判令马露霞停止使用“马义兴”标识,并赔偿马豫兴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不久,双方通过具体协商,签订了连锁经营协议。在“冤家”变成一家的喜庆气氛中,马露霞挂上了“马豫兴”的招牌,为这起历时三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就案说法释疑惑
本案涉及到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马露霞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马豫兴”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他人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马露霞经营的烧鸡店生产烧鸡、桶子鸡和酱牛肉,与“马豫兴”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类商品,其在商品装潢上使用的文字“马义兴”,在发音、字形上均与注册商标“马豫兴”近似,尤其是发音极其近似,难以区分,在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存在混淆的可能,故应认定马露霞的行为已侵害了马豫兴公司注册商标“马豫兴”专用权。
2.“字号”能否对商标构成侵权?
本案中,“马豫兴”既是商品商标,又是服务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识别商品及服务。《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因此,商标所有权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除商品或商品包装外,还包括其服务场地、服务设施等媒介体。马露霞系个体工商户,诉讼前未登记字号,即便“马义兴烧鸡店”是字号,从马露霞在店面的招牌上突出“马义兴”字样的使用方式以及“马义兴”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来看,它已经具备了商标所具有的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况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2)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案中,马露霞的行为属于第(1)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中国商标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