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项网域名纠纷案的判读

原告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项网公司),于1999年8月1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由“深圳市遨亚多媒体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中项网多媒体网络有限公司”,1999年11月4日又变更为现用名称。其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多媒

原告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项网公司),于1999年8月1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由“深圳市遨亚多媒体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中项网多媒体网络有限公司”,1999年11月4日又变更为现用名称。其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开发、经济信息咨询;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和专卖商品);经营卫星网络开发、销售、服务及系统集成业务;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服务。1999年9月,中项网公司申请“中项网”注册商标,并于2000年12月14日在服务项目第38类取得了“中项网”注册商标。中项网公司于1999年7月26日注册了国际域名“china-project.com”,于1999年8月2日注册了中国域名“project.com.cn”,并于1999年11月25日正式开通网站,域名为“china-pro-ject.com”,在其主页上标注了“中国项目网”。2000年1月,中项网公司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中国”、“中国项目网。cn”、“中项网。中国”、“中项网。cn”,均包括繁体字,上述中文域名于2000年1月30日被批准开通使用。2000年11月16日,中项网公司注册了“中国项目网。公司”、“中国项目网。网络”、“中项网。公司”“中项网。网络”中文域名。2000年9月,中项网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中国项目网”、“中项网”为网站名称。

  被告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美欧亚公司)1996年9月1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于2000年5月16经批准将原企业名称“亚加达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其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加工集成项目管理和商务系统管理软、硬件;计算机网络信息产品软件;网络广告系统集成软件;提供项目信息、招投标系统的软件及服务;电子商务软件;自产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产产品。美欧亚公司于2000年3月27日至5月11日期间分别注册了国际域名“sino-project.com、”“sinoprojects.com及”Sinoprojects.net“,并于5月19日开通了网站,城名为”sinoprojects.com“,其主页上标注了”中国项目网“。美欧亚公司于2000年11月9日至10日,分别注册了”中国项目网。com“、”中国项目网。net“、”中项网。com“、”中项网。net“城名。2000年7月14日,美欧亚公司在服务项目第35类申请”中项网sinoprojects.com及图形“注册商标。2000年9月,美欧亚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中国项目网“、”中项网“、”项目网“为网站名称。

  一审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中项网”作为中项网公司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中国项目网”、“中项网”作为中项网公司在先注册的中文域名,中项网公司对其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不容侵害。美欧亚公司注册的4个中文域名中具有区别性的核心部分的文字,与中项网公司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以及中项网公司先于美欧亚公司注册的中文城名中具有区别性的文字相同,美欧亚公司上述域名的注册和商业性使用,尤其是在其已开通的网站主页上明显标注有“中国项目网”等字样,及将上述域名作为网站名称使用,极易使公众对互联网上不同区域、多个级别上出现相同的“中项网”、“中国项目网”名称的城名持有人及网站所有人产生误认,造成混淆,从而使中项网公司享有的在先民事权利及相应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美欧亚公司在将“中项网”、“中国项目网”注册为域名并进行使用之前,并未对其享有任何在先的民事权益,美欧亚公司有意规避中项网公司在先注册的事实,转而注册了以“。com”、“。net”为后缀的中文域名,美欧亚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并将该域名作为其网站名称予以使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因美欧亚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能证明其先于中项网公司将“中项网”、“中国项目网”作为商业标志加以使用或享有在先权利的证据,美欧亚公司的行为有悻公平竞争之商业行为规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项网公司对“项目网”未予注册中文域名,也未对该名称享有其他在先的民事权益,对其要求美欧亚公司停止使用该名称作为域名和网站名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中项网公司未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提供充分的证据,且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中项网公司为本案所支付合理费用,酌情考虑本案的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注销其注册的“中国项目网。com”、“中国项目网。net”、“中项网。com”、“中项网。net”中文域名;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的名称;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

  美欧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美欧亚公司上诉理由为:中项网公司注册的“中国项目网”中文域名并非合法有效;上诉人有注册“中国项目网”相关国际域名的正当理由,有使用其英文域名中文翻译名称和“中国项目网”通用说法的自由,并非刻意所为;上诉人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注册与他人中文域名相近似的中文域名,因此,上诉人没有主观恶意;被上诉人没有开通和使用其中文域名网站,且没有因上诉人的行为带来任何实际损害;上诉人的行为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当具有的四个条件,所以上诉人没有构成任何不正当竞争,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中项网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惰况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是认定被告注册、使用该城名等行为构成对原告合法民事权益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条件。本案中,中项网公司注册并开通使用的英文域名为“china-pro-ject.com”,美欧亚公司注册并开通使用的英文域名为“sinoprojects.com”,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此两英文域名相互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双方当事人对其各自的英文域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此两英文域名中的二级城名均可翻译为中文“中国项目”,而且美欧亚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从事提供项目信息、进行项目管理,其中文域名的注册早于被上诉人中项网公司获得“中项网”服务商标的时间,故美欧亚公司关于其注册的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com”、“中国项目网。net”、“中项网。com”、“中项网。net”系其英文域名“sinoprojects.com”、“sinoprojects.net”的中文译名及其简称,其注册该中文域名有正当理由的上诉主张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中项网公司虽在先注册了以“中国项目网”为核心区别词的中文域名,但中项网公司尚未取得中国项目网“同站名称注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通过商业使用已使”中国项目网“一词获得区别于其本身词义的识别性,使相关公众把与”中国项目网“相联系的产品或服务与中项网公司联系起来,故中项网公司无权禁止美欧亚公司将”中国项目网“作为网站名称使用。美欧亚公司关于其注册、使用其中文域名,将”中国项目网“作为网站名称使用的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不构成对中项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认为中项网公司对“项目网”未予注册中文域名,也未对该名称享有其他在先的民事权益,对其要求美欧亚公司停止使用该名称作为域名和网站名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判决驳回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审理的焦点是判断被告注册中文域名的行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解释》第四条规定了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是“与”的关系,即只有四个条件均满足,才能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首先在权利基础方面,原告主张的权益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在先注册的中文域名。原告在第38类上取得“中项网”注册商标的时间晚于被告注册中文域名的时间,故本案中原告的商标权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权利。

  其次是被告对其注册的中文域名是否享有权益,是否有注册的正当理由的问题。原、被告均有注册并已开通使用的英文域名,并相互承认各自的英文域名与对方的不会造成混淆,其各自的英文域名中的核心区别词均可翻译成中文“中国项目网”,故被告以“中国项目网”注册中文域名有其合理理由;进一步分析,被告的主要业务是从事提供项目信息、进行项目管理,其把“中国项目网”作为其中文域名亦与其业务相契合。被告随之把“中国项目网”的简称“中项网”注册为中文域名,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是关于被告注册中文域名是否具有恶意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与上一个问题紧密相连的,既然被告注册中文域名有其正当理由,就不存在有恶意问题。

  综合上述几点,被告注册中文域名的行为并不符合《解释》第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项目网”是一个通用名词,尽管原告已用其在顶级域名“。中国”、“。cn”下注册了中文域名,但原告对该词不拥有其他的在先权益,且也未通过商业使用使该词获得区别于其本身词义的识别性,以使相关公众把与“中国项目网”相联系的产品或服务与原告联系起来。在此情况下,原告的权利基础是非常薄弱的,原告很难阻止他人以该词在其他顶级域名下注册中文域名。一旦他人像本案被告一样,用该通用名词在其他顶级域名下注册域名,尽管其核心区别词与原告中文域名相同,也很难认定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为缺乏了误认应有的前提——相关公众已把与该通用名词相联系的产品或服务与原告联系起来。即使抛开本案中被告拥有已开通使用的同义英文域名和实际开展相关业务等注册该中文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也能很容易地找到注册这一通用名词为域名的其他理由,从而很难认定其注册该域名是恶意的。

  对于“中项网”一词,原告对其的权利主张比“中国项目网”多了一项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作为一种民事权益,理应受到保护。但原告不能仅仅以自己拥有企业名称为由,禁止他人用该名称注册域名,在这点上,应该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用其企业名称注册域名给原告带来了何种损害,本案中原告也未能证明这一点。

  网站名称作为一种商业标记,也属于民事权益。本案中,原告并未取得“中国项目网”网站名称注册,按照前述分析,也未通过使用使相关公众把“中国项目网”与原告或原告的网站联系起来,故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将“中国项目网”作为网站名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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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