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糖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5年4月,原告与知名歌手汤某签署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享有汤某因创作或演唱歌曲所产生的一切著作财产权及相关权利。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糖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5年4月,原告与知名歌手汤某签署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享有汤某因创作或演唱歌曲所产生的一切著作财产权及相关权利。依据该协议,原告为汤某制作、发行了《人一旦变了心》等MTV作品,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2008年8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雍和宫糖果”KTV包房中发现被告以盈利为目的,将上述MTV作品复制在点播系统中,并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每首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8415元。
被告北京糖果公司辩称:原告华夏金马公司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公证书中载明,其在2008年8月1日发现权利受到侵害,直至2010年8月12日才向法院诉讼,已经超过两年。对原告与汤某签订的合约签名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不享有涉案MTV作品著作权。被告已经与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签订协议并交纳版权使用费,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原告华夏金马公司与词曲作者汤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正版光盘署名情况,可以判定原告为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人。除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北京糖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房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人一旦变了心》,故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由于在2008年8月19日原告进行侵权证据保全时,侵权行为仍未停止,故原告在2010年8月12日提起诉讼未逾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对此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现被告已经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涉案MTV作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故法院对此不再进行处理。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MTV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使用情况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