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长久以来广为世人传颂,在越剧中《梁祝》也是一出经典剧目。著名越剧作家刘南薇的后人一纸诉状将上海越剧院、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等机构告上法庭。原被告双方围绕作为民间文学整理者的刘南薇是否为越剧《梁祝》的著作权人、上海越剧院的梁祝唱段
《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长久以来广为世人传颂,在越剧中《梁祝》也是一出经典剧目。著名越剧作家刘南薇的后人一纸诉状将上海越剧院、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等机构告上法庭。原被告双方围绕作为民间文学整理者的刘南薇是否为越剧《梁祝》的著作权人、上海越剧院的梁祝唱段是否涉及侵权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唇枪舌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氏后人称,上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刘南薇创作完成了《梁祝》越剧剧本,后经不断修改完善成为越剧的经典剧本。而上海越剧院、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等被告在未经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使用刘南薇先生所著《梁祝》剧本的数段唱段,并收纳在《上海越剧院建院五十周年——流派唱腔荟萃精品CD集》中。刘氏后人认为被告侵害了刘南薇先生署名权的同时,也严重侵害了他们兄妹的表演及获得报酬权。为此,刘氏后人要求被告赔偿4万元之外,还要求被告在报纸上发表声明为刘南薇正名,并立即停止CD的制作与销售。
上海越剧院认为,越现在上海越剧院使用的《梁祝》剧本是1955年3月上海越剧院成立后,袁雪芬和范瑞娟根据回忆,重新口述了1945年雪声剧团《新梁祝哀史》的剧本,然后徐进等又结合了以往其他版本的剧本进行整理改编而形成的。所以不能机械地用现行著作权法去改变历史上从无争议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对于各执一词的双方当事人,一中法院查清事实后认为,刘南薇所编导的梁祝哀史等剧目曾经获得过很大的演出成功,应当记载在越剧历史上供后人铭记。但具体到本案,判断原告是否对被控侵权CD中的唱段享有著作权以及被告是否侵权,主要看《梁祝》是否属于原告之父刘南薇所创作,或者所涉唱段是否使用了刘南薇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就本案而言,在越剧舞台上,早在刘南薇开始从事越剧编导工作之前,《梁祝》就已成为不同的剧团表演的传统剧目。如果他人使用的是早于刘南薇改编本的《梁祝》已有作品中的内容,自然不能认为侵犯了刘南薇的著作权。此外,刘氏后人也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说明刘南薇到底在哪些部分对越剧《梁祝》剧本具有创造性的贡献,因此更不能说明上海越剧院的CD中的唱词是使用了刘南薇的创作。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