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羊羊”起诉重庆百货超市侵权索赔5万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侵犯卡通形象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重庆某大型百货超市公司侵犯其“喜羊羊”等卡通形象的著作权。 原告诉称,其制作并发行了卡通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享有该卡通片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并对作品中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侵犯卡通形象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重庆某大型百货超市公司侵犯其“喜羊羊”等卡通形象的著作权。

    原告诉称,其制作并发行了卡通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享有该卡通片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并对作品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超市大量销售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的服装、手套和床上用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自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热播后,市面上出现大量使用“喜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的商品,其中不乏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的情况。据悉,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开始全国维权行动,超市成维权的首选对象,并有多次维权成功的案例,商家应从中得到警示。

    重庆市五中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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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